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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是"清算"是"重生" 浙江用破产手段救企业

  9月以来,温州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问题引发各个层面的高度关注。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这种“巧合”,让许多人很自然地将温州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的出路和破产法的贯彻联系到了一起。在这场企业债务危机的处置中,破产法是否能有所作为?

  正在参加昨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的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告诉记者,我省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上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也将进一步强调用破产手段来解决企业危机。

  “破产”为何不被接受

  在本次企业债务危机相对严重的温州龙湾区,到10月13日记者采访时止,只有浙江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案正在龙湾法院审理中,目前处于债权登记阶段。昨日,记者从温州市中级法院获悉,今年9月以来,该院受理了2起破产案,另有7件在立案审查。

  谈到破产,温州侠龙皮革有限公司负责人笑了“我的企业现在还好好的。”不过,他随后说“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一旦破产清算了,你也玩完了,或许再也不能翻身了。”

  章恒筑告诉记者,社会上目前对“破产”在观念上还是不大能够接受。

  为什么企业会如此忌讳“破产”?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知名律师沈田丰曾经接手过飞跃集团重组案、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等多个龙头企业破产案。他认为“,破产”不被接受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一是观念上认为“企业破产”的说法不好听,都想尽量尽力避免,而不愿积极运用破产法去挽救企业;二是客观上有关破产案件的受理,相对比较严格,使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太容易。

  “但是‘,企业破产’不等于‘企业清算’,而是让企业获得一个重生的机会。”沈田丰说,在日本,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被称为《企业重生法》与《企业更生法》,这可能会让人更能理解与接受。

  破产手段挽救企业走在全国前列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几个月后,国际金融危机来袭,浙江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此时,破产法在实践中得到了首次贯彻“练兵”,先后出现了一些知名企业的成功破产案,并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模式,堪称企业破产重生的“浙江经验”。

  2008年10月底,绍兴纺织业巨头纵横集团因资金链断裂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一时间,一场挽救“巨人”的行动在绍兴紧锣密鼓地展开。在重组方案无法实施后,2009年6月12日,纵横集团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随后,绍兴中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驻纵横集团现场办公,核查资产,确认债权,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并获债权人会议通过。2009年年底,纵横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纵横集团获得重生。

  在纵横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以破产法为据,绍兴中院以能动司法和实行管理人制度相结合,在与管理人明晰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并充分利用法院的公信力为管理人开展的各项工作给予支持。从债权审查、资产核实,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起草、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再到三家管理人的指定、分工、协调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法院起了重要的指导、协调作用。

  类似的破产重整案例在2008年那波金融危机中可以拉出一长串名单,其中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生效后第一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7年十大案例之一。

  “浙江通过破产手段挽救企业的案例多,效果也比较好,并且形成了江龙模式、飞跃模式等经验。”章恒筑说,在贯彻破产法、运用破产手段挽救企业方面,浙江走在了全国前面。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浙江多个法院和法官受到表彰,数量居全国之首。

  司法解释是应对危机的“及时雨”

  温州企业目前的状况和3年前相比,尽管资金链断裂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是面临的困境大体一样。“破产”,能否成为温州企业面对和处置这场危机的一条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个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自9月26日起施行,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章恒筑介绍说,这个司法解释对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破产程序的运用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

  “温州老板可以更多地运用破产手段来解决危机。”章恒筑说,浙江将进一步强调用破产手段来化解企业危机。

  省高院筹划在近期召开一次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会,向企业家传播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挽救资金链风险企业的观念。年底还将召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在当前形势下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作出部署。

  在沈田丰看来,这个司法解释“为运用破产法打开了方便之门,是应对温州部分企业危机的及时雨”。他说“:企业也是有生死的,破产法就是解决企业安全退出的法律。依靠破产法的破产保护程序,陷入危机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获得破产保护,即停止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所有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所有针对危机企业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停止;针对危机企业的诉讼将集中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同时,危机企业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使得危机企业得以在一个安全的环境里生存。这同时使得全体债权人有一个公平的受偿机会。这是破产法应对危机的最大优势,而且是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确保公开、公平与公正。”

  “预计破产案件的受理将会比较普遍。”沈田丰说,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浙江律师已经有了较好的专业表现。据悉,目前,我省有30多家律师事务所被列入省高院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录。无论是浙江律师还是浙江法院都具备了较好的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具备了用破产法挽救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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