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25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通过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房企、缴存人各方采取出现违规从严追责的方式,全面“围堵”公积金骗支骗贷行为。
《通知》指出,凡已支取、借贷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买卖合同,各房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对为虚假购房合同备案或随意变更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支取、贷款业务,确保审核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公积金被骗支、骗贷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公积金工作人员为当事人骗支骗贷提供便利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