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我要领养的,这个房子以后给小孩。”
“小孩我要的。我有能力抚养孩子。”一起离婚案近日在嘉善法院开庭。13岁女孩小艳(化名)的抚养权是这对夫妻都不肯放手的。而小艳并非他们亲生。
阿英,嘉善人,现年41岁。13年前,因自己无法生育,阿英和丈夫一起收养了出生才几个小时的女孩小艳。
不过此后,阿英婚姻遭遇变故,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养女小艳一起生活。
2001年,阿英认识了大她一岁的阿祥。第二年,他们登记结婚。小艳的身世并未影响到一家人的和睦相处,阿祥对小艳同样视为己出,也很疼爱。
一晃10年过去了,不料阿英的婚姻再亮红灯。据阿祥诉称,今年6月初的一天,阿英接到前夫的电话后就离家出走,双方的关系因此恶化。由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养女小艳的抚养权归他。
此时,已经念初二的小艳再次面临何去何从。
不久前,嘉善法院开庭审理,阿祥和阿英都到庭。小艳的抚养权是他们争夺的主要内容之一。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他抚养,这是我跟前夫领养的。”一说到养女,阿英就急了“,女儿我自己会抚养的,我不要他的抚养费。”阿英是一家电器商场的促销员,月收入1000元。
而男方也坚决不肯退让。阿祥说,自己是开挖掘机的,月收入5000元,从经济条件上看,小艳由他抚养也更有利。
“小孩我要求抚养。”不行,我来抚养。”庭审后,法官主持了调解,阿英和阿祥依旧争得面红耳赤。
经过一段时间的拉锯战,最后阿英和阿祥达成离婚协议,小艳还是由阿英抚养。
法官说,争小孩的抚养权在离婚案中比较常见,不过争一个养女的抚养权,却很少见。但是抚养权的归属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要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本案中,小艳与养母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抚养关系,由阿英抚养更有利于小艳健康成长。虽然阿祥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在感情上也愿意抚养孩子,但是法律上还有一道硬杠杠———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阿祥和小艳的年龄相差29岁,没有达到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