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4日讯(见习记者 潘杰)今后,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加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其职务将终止;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离岗还要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
今天上午,浙江省举行新闻通报会专题介绍《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修订情况,一些力度颇大的规定备受关注。
2005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但伴随农村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加快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新要求的提出,对原规则的修改显得十分必要。今年5月,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纪委、民政厅、农业厅对换届后的村级组织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听取各地农村基层干部意见,在征求了11市、14个省级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审议稿,省委常委会于8月8日研究通过该稿。
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社会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界定、具体程序等,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建议、提议、商议、审议和决议;同时,村级各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工作机制被理顺,规范了组织工作运行程序,健全了民主监督机制。
此外,各地比较成熟、有效的探索创新和时间举措也被提炼完善写入新规。在一些制度要求上,考虑到省内农村各地实际情况,新规还给基层留出了细化和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