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濮阳中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高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至此,胡电杰被关近9年,但他仍需接受公安局的监视居住,无法提出国家赔偿。(11月7日中国青年报)
一件反复被河南省高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竟然拖了9年都没有结果,从中照出的不是司法程序的冗长,而是公民权利被肆意戏弄的无奈。
权利在拉锯战中枯萎,正义在上下级法院反复的扯皮中凋零。我们无法想象,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相关司法部门如此执着地一次次地无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我们也搞不清楚,这么明显存疑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理由经过这么多次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我们只知道,公民的合法权利被漠视,基本的法律原则被忽略,某些司法部门以其执着让民众体会到了脊背发凉的滋味。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旦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都冲出了铁笼,带给民众的将是深入骨髓的寒意和恐惧。毕竟,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法律上“说了算”的地方不能坚守各自的职责,如果司法部门都无视自己权利救济的基本职能而抛弃了起码的公正立场,那么,我们用什么迎来一个法治社会的春天?
此案中唯一能安慰人心的是河南高院数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濮阳中院的判决,这说明司法体系并未失去纠错机能,与一些冤假错案相比,胡电杰还算是幸运的,法律并没有放弃对真相的探求。司法体系的这种架构仍在坚守着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只是9年的时间过于漫长了,9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只想做一件事,证明胡电杰有罪,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惜知法犯法,置“疑罪从无”的原则于不顾,将胡超期羁押在看守所。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是谁在制造权大于法,权力侵害权利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