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11月8日讯 信贷员经办了一笔10万元的小额联保贷款,没想到贷款人卷款跑路了,银行要求信贷员家人代为偿还本息。近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岑某(信贷员母亲)诉贷款人黄某一案,当庭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代为履行的贷款本息。
案情回放:黄某经营一家小型手工刺绣厂,而岑某的儿子沈某是某银行的一名信贷员。
2009年5月26日,黄某因经营之需,经沈某经办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可是,黄某拿了贷款后只归还了小部分贷款本息,突然跑路了。
岑某陈述,她与黄某并不认识,代为还款是另有隐情:原来黄某跑路后,银行要求她儿子沈某代为还贷,否则将解聘沈某。为了保住儿子的工作,岑某只得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但一年后仍找不到黄某,于是她将黄某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岑某代被告黄某履行了归贷款本息的义务,且减少了被告逾期履行应该支付的罚息。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当庭一审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对方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对方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因为原告与被告并不相识,其之所以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主观上并非是为了被告的利益,而是为了保住儿子的工作。但该行为在客观上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避免了被告的罚息损失,被告应该偿付原告代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值得注意的是,如原告陈述属实,银行要求沈某代为还贷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该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强势地位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信贷员。即便信贷员在贷款审核中确有失误,银行也只能根据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追究其内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