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钱,老板可以拿来随便花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这不,温州某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松福就是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近日被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坐落于瓯海区娄桥工业区的温州某锁业有限公司占地7亩,有厂房8000余平方米。2009年8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松福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印章、个人私章和另一股东黄某的私章,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名,用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700万元。
拿到贷款后,孙松福分两次将这笔钱从公司账户转到其私人账户,并陆续将其中的4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将6万元作为年度奖金发给员工,剩余的贷款被他全部挥霍一空。看到贷款被自己花光了,孙松福立马“跑路”。
此时,另一股东黄某如梦初醒,让财务人员一算,孙松福侵占公司的财产可能达上千万元,他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1年2月22日,走投无路的孙松福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占贷款的过程:他从公司账户划出500万到自己的账户,用转账方式将钱汇给债权人;第二天他又将200万划到自己账户,当晚连夜离开温州外逃。他去过江苏、安徽、河北等很多地方,每天都去买彩票想碰碰运气,幻想中大奖能堵上欠债的窟窿,他估算买彩票大概就花了近70万元。
检察官说法: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机构的,公司的钱就是法人机构(公司)的,而不是股东自己的。如果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即使是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