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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服务免费产品不免费 老板玩强制担责达双倍

  当今,许多消费者的钱包里除了银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家的预付消费卡。但是,从今年以来本报接到的消费投诉来看,消费者手里的消费卡往往会成为“烫手的山芋”。为此,本期《识法》给消费者提供一些消费卡依法“救赎”的方法。

  背景:

  消费者买卡买的是商家信用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百货零售和服务消费等行业盛行。这种“预付款消费”其实就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是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既然“预付款消费”是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那么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就十分重要。换言之,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凭消费者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是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

  日常消费活动中,不少开展“预付款消费”的商家都会摆出一些牌匾、奖状、证书等宣传自己的商业信用。但由于缺乏规范,这些证明材料往往五花八门,消费者难辨真伪,有些纯粹是欺骗消费者的幌子。因此,进入门槛较低的休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一些商户常常随意处置大量预付资金,而一旦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就可能陷入索赔困境。

  方法1

  老板“玩失踪”赔偿选连带

  案例:2010年元月,安某将自己所经营店面的一半,转租给李某用于商业洗车。从2010年7月起,宁先生等27人分别根据李某的经营广告,办理了洗车卡:存200元可洗车15次,而不办卡只能洗10次。

  2011年元月,宁先生等人发现李某一夜之间突然“失踪”了,店门口告示上写明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停业,敬请各位顾客谅解。可大家都没有洗满15次,怎么能一句谅解了事?

  应对:许多人认为,虽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由于寻找李某存在麻烦,只能自认倒霉。其实不然,他们可直接要求安某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2条则指出,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方法2

  老板“玩手腕”条款定无效

  案例:2011年2月,杜先生所开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促销广告中称如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8折优惠。杜某因客户较多,为图个方便,也为省一些费用,便交了1万元办了一张贵宾优惠卡。

  可半个月后,杜先生前往用餐后,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收银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应对:类似的“耍手腕”情形,还有持卡消费实际比现金付款还高、擅自变更名称或新负责人不理旧账等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其根本在于保护酒店利益,剥夺消费者权益。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即酒店并不单独拥有最终解释权。

  方法3

  老板“玩缩水”履行按约定

  案例:2011年3月初,尚小姐在一家健身馆交3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约定特殊情况下可退卡或将卡转让他人。三个月后,尚小姐因怀孕不能继续锻炼,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时间再来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虽承认情况特殊,但却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须一人一卡相对应”为由拒绝尚小姐转让别人。在尚小姐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给付余款的60%。

  应对:类似的“缩水”消费,还包括商家向消费者推销“预付款消费”时或合同订立初期尚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但此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均有明显下降,甚至减少服务项目等现象。尚小姐与店主约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退卡或转让,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违反了自身义务。

  方法4

  老板“玩强制”担责达双倍

  案例:2011年4月11日,舒小姐与一家美容中心签订了一份美容服务合同,约定舒小姐出5000元办张美容卡,中心实行减半收费。次日,经过两次洁面后,美容师拿出一盒粉红色膏体说要做皮肤检测,做完半边脸时,才告诉舒小姐此种检测不属于优惠范围,舒小姐当即拒绝。可美容师说如不继续,已经做过检测的脸会出现红疹等过敏现象,与另一边脸会产生反差,迫使舒小姐就范。

  应对:类似的强制消费情况,还有经营者在消费者持卡购买商品、体验服务后却开出天价账单,或采取“迂回战术”,号称“服务免费,产品不免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9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美容中心的行为不仅属强迫交易,而且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

  方法5

  老板“玩时间”余款可索回

  案例:2011年5月1日,余小姐见一家摄影中心推出五周年店庆,只要办一张1000元的优惠卡,就能享受3000元的服务,遂办了一张。当其一个月后前往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既不能使用也不退款,因为购物卡背面写明“此卡有效期为15天,从办卡之日起计算,逾期作废。”余小姐仔细一看,发现确实有一行小字,只是因很不醒目,中心也未提示,自己没有注意而已。

  应对:摄影中心发售优惠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交费后,自然也有权按照约定享受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摄影中心虽然可以在优惠卡上标明有效期限,但该有效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因提供优惠服务的义务终止,摄影中心可以不再优惠。可对于卡内余额,消费者可以视商品或服务,选择按照原值继续使用,也可以选择退回余额。如果摄影中心拒绝,则意味着其未提供对价服务却获得利益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明显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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