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零点断网”相关条款被删除
修改后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在审议中备受争议的“零点断网”相关条款并未在修改后的条例中出现。
互联网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修改后的条例侧重于在互联网管理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作普遍性的网吧管理规定。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较多意见认为对于上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有所区别,重点是做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工作,而不是规定网吧的经营时间、限制成年人上网等内容。
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已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不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互联网上网流量监控等作出规定。
针对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防止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的社会要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设施;严禁非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防止未成年人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无照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记者杨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