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公开,除了要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置于民众监督之下,还应给予民众问责的权利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这是自今年3月份以来,中央和国务院推动“三公”经费公开又一个有力措施。
此前,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中央各部门“三公”经费公开;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要求中央各部门公开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做好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公开工作;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财政预算、决算以及“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
自上而下的“三公”经费公开,迈开了改革行政体制、推进政治文明的关键一步。一直以来,公众对于公开“三公”经费的呼声不断,民众希望能从公共财政透明入手,打开对行政权力监督的通道。政府的财政收入绝大多数来自税收,纳税人有权知道所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创造了怎样的社会效益。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就是通过制度切切实实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要让“三公”经费公开真正落地并不容易。已有的公开报道表明,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级政府,只有北京、上海和陕西等少数省市,以及广州、成都等几个城市公布了“三公”经费情况,大多数地方政府尚无动静。眼下,通过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政府也可望纳入“三公”经费公开的范畴。
“三公”经费公开是手段,不是目的。公开了一堆账目,发现了一些问题,结果却不了了之,这样的公开无益,相反,政府公信力会在这些或彪悍、或模糊的数字当中被消减——谁愿意无休止地看一场“数字秀”呢?以“三公”支出公开为支点,防止权力腐败,遏制权力自肥,除了要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置于民众监督之下,还应保障民众问责的权利,对那些违规公款消费、以权谋私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公”经费公开既已破冰,其势自不可逆转。尽管,“三公”经费公开尚停留在公布支出总额阶段,还只是财政透明的一小步,但社会信心就是在这样一步步踏实的行动中建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先进体制,也是在这样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逐步培育、完善。我们期待“三公”经费公开更细致、更彻底,并成为常态,由此衍生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