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1中国制造成长力论坛”在慈溪举行,并发布了2011中国民营企业境外并购十大案例。
由于跨国并购是一项复杂的海外投资活动,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法律工程,在进行跨国并购的过程中,中方企业及律师团队无一例外都遭遇了不同国家法律管辖下商事交易的法律风险。
协议签订当天
忽然冒出180多页收购附件
这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宁波一舟投资集团并购德国威运高(Vivaco)案榜上有名。
成立于1920年的德国威运高,是欧洲第二大提供电视、电脑、电子消费品配件智能解决方案的公司。在收购之前,一舟只是“威运高”在中国100多家供应商中的一员,每年向威运高提供电脑配件等通信产品。
威运高近年来因现金流问题陷入困境,年销售额从1999年上市时的2亿多欧元降为目前的1亿多欧元。在这种情况下,一舟决定对威运高实施收购。
为了避免不同国家法律管控带来的麻烦,一舟采纳了并购律师团队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方式,在德国成立了一家专门的公司用于完成收购业务。
收购过程中,威运高的控股公司龙星基金直到原定签署收购协议的当天,才将威运高的银行债务重组协议以收购协议的附件形式呈送给一舟方面。这份附件长达180页“。我们当即建议推迟签署协议,细读附件。”收购团队中方律师邬辉林回忆说。
建议被采纳后,一舟方面很快发现附件里的玄机:威运高旗下子公司股权质押给了银行,收购需要经持有债权的银行的同意,而债权银行的重要股东又是龙星基金的关联公司,贸然签署协议可能会给一舟带来极大麻烦。
“按照德国的法律,这种临时披露是被允许的。”邬辉林说,一舟方面只好提出延长谈判期,并就其中的不利条款进行磋商。尽管最终达成了谅解,但协议签署比本来确定的时间整整晚了两个月。
后期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依然存在
“律师团队在帮助民企操作国际并购项目时,普遍都以收购合同达成为结点。但是我认为,帮助他们管理好国外的资产,真正产生效益,某种意义上来说更为重要。”邬辉林说,由于文化和法律环境的不同,浙江民企在实际收购国外公司后,同样面临一些经营和管理的法律风险。
他告诉记者,最近,一舟集团的一位负责人给他打来电话,说威运高正在重整期间,可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却提出到了休假时间,要求休假。这位负责人问,能不能要求他放弃休假,哪怕给高工资都行。
“这是肯定不行的,国外关于员工加班和休假是有严格规定的,受他们的劳动法保护。”邬辉林告诉一舟方面的负责人。在德国,老板是不能命令员工放弃休假的,即使你给再多的加班费也违法。强迫员工加班在德国是触犯刑法的。
协助浙江上虞卧龙控股集团成功收购奥地利最大的机电企业ATB集团后,项目法律团队负责人北京金杜律所程晓峰律师也提醒有意收购国外资产的浙江民企,一定要注意收购过程中和收购成功后的法律管辖问题。
程晓峰说,资产投资虽然一般都适用投资所在国的法律“,但有些跨国经济争议的产生也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经济争议方面与诉讼相比有许多优点,因而仲裁成为解决跨国经济争议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对于仲裁地,可以选择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所在国,也可以选择第三国。“但仲裁地的选择都是在收购合同里面约定的,这一点一定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有效规避不同法律管辖引起的麻烦。”
“远征”国外
别忘法律可行性分析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宁松说,浙江的民营经济基础雄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的浙江民企开始战略性收购国外资产,以完善自己的产业链条,实现转型升级,这是好事。
但是,当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尤其进入法律比较健全、依法维权意识比较强的发达国家运作并购事宜时,对当地法律环境了解程度不足往往成为重要风险。因此,了解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是跨国并购的先决条件。
“并购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购企业一定要充分的考虑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文化传统、政治环境,特别是法制模式。宁松说,进行详尽的法律可行性分析,才能有效规避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