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原本想办法吸收来大量钱款,目的是投资房产,可如今,因无法偿还借款而在监狱服刑的王某,却连30多套房子也面临“打水漂”。
这忙忙碌碌的三四年,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这一切,只因房子的产权,都登记在他人名下。
日前,王某将其中4人告上宁波北仑法庭。再过两天,这一系列案件的最后一个案子也将开庭审理。
她诉称四处筹钱买了30多套房子
王某原来在宁波镇海经营一家服装店,2007年,她从朋友处得知,房产行业市场前景好,于是,她萌生了“通过炒房赚钱”的想法。
但是,钱从哪儿来呢?她合计着,通过借钱的方式筹得一笔钱,再去买几套房进行投资。
王某在递交给北仑法院的起诉状中称,她想方设法向亲戚、朋友、同事借钱。
为规避限贷政策,他们同意出借后,她又称自己买的房子已贷款过了,不能再向银行贷款,以此说服亲戚、朋友和同事,将房子都登记在他们名下。
当时约定,房子首付和按揭都由她付,以后房子涨价出售后的收益也主要由她收取。
就这样,她以实际出资人方式,在镇海和北仑先后买了30余套房子。
之后,因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并于去年底锒铛入狱。
服刑期间,听说有一个同事将小港的一套房子擅自出售了,她遂向北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中四个人归还她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人”各有说法
许某,是王某起诉的对象之一。他是王某店里的员工,同意王某关于“有两套房子登记在他名下”的说法。
他回忆道,王某还在镇海开店时,他就在她店里工作。2007年7月的一天,王某突然开口跟他借钱。
“当时我问她借钱干嘛去?她说要到北仑小港买房。因她自己已登记买了房,再以她的名义去购房,银行贷款批不出,所以她向我借钱时还对我说,要我配合,以我的名义去买房,房产证上登记我的名字,银行贷款也由我去申请。但买房所需的钱全由她负责。”许某说,出于对老板的尊重,他同意了这个做法。
2007年8月,许某借给王某两万元钱。随后不久,他和王某一起到小港购房。王某以他的名义订购了两套房子,由许某出面签房屋的各种书面凭证,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也是两人一起去,后来他把房产证也给了王某。
2009年3月,由于联系不上王某,许某的其中一套房贷已断付,他只得自己掏钱还款。到当年9月,在一直无法收到王某房款的情况下,他终于想办法借钱,将其中一套房子的17万元银行贷款还上了。然后,他到中介登记对外出售,两个月后,他将房子以24.8万元出售。
“还掉借来的钱,加上我自己付的房贷,还有王某向我借的钱,实际上将房子卖了后,我还是亏损的。”许某说,另外一套房子,他还没有卖掉。
王某的堂弟王某某,对于堂姐提出“实际购买人是王某的说法”并不赞同。他说,两套房子都登记在他名下,都是他自己买的房子,他就是实际购买人,他只是向王某借钱了,跟所有权归属问题完全没关系。
王某起诉的另外一名被告贺某则认为,房屋是登记在她名下的,当然所有权就是她的。她母亲与王某关系较好,曾借给王某10多万元。王某给她付按揭,其实是还这笔钱的利息。房子是她的,与王某无关。
而王某起诉的张某,则一直无法取得联系。
法官提醒房产要登记在购买人名下
王某在起诉状中称,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仅是为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与被告协商而为,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是自己,被告未经她同意,将登记在他们名下的房子占为己有的方式,侵犯了她的权利。
那么,王某是否能拿到这些房产呢?
在已审结的案子中,王某起诉贺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及许某则在法庭主持下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产权人所有,王某某、许某偿还王某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部分按揭款还款的交款手续是原告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原告是诉争房屋实际产权人。
审理此案的宋法官提醒大家,维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房产还是应当登记在购买人名下,为了规避政策而采取的种种投机行为,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