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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近日公布了2012年“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9项措施,其中有多项针对鼓励“见义勇为”,包括拟将“见义勇为”的概念扩大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产安全,参与抢险、救灾和救人等行为”;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将会视情节予以训诫,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目前中国尚没有专门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广东把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新规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广东12月19日公布“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9项工作措施,力图在弘扬价值观、制定地方性法规、奖励见义勇为者等方面形成机制、制度。此前,广东连续召开四场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座谈会,并在媒体上发起讨论。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广东省社工委会同9家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2012年工作措施。
加大保护见义勇为者力度
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
对于眼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视而不见,除了个人素质和修养等主观因素外,还存在现行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和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国内某些典型案例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公众对应急救助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如何从根源抓起?
广东选择首先从立法中汲取力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细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在法规出台前,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义勇为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将重点研究和规定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见义勇为的概念扩大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产安全,参与抢险、救灾和救人等行为,增加表彰和奖励的范围。二是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对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提供援助。五是设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
牺牲可获至少30万元抚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
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广东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的经费保障力度。健全省市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络,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统一按地级以上市不少于1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抚恤等。
同时,由省民政厅牵头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定《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将综合性社会救助工作覆盖见义勇为领域,对见义勇为人员(含非当地户籍)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
由省经济信息委牵头,将见义勇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管理、保护等工作机制,形成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由广东省政法委牵头落实进一步发挥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作用。
堵上未成年人监护漏洞
开展低收费和不收费的少年儿童托管项目
一些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管有漏洞。对此,广东开展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各种治安和交通隐患。
同时,由各级政府、团省委、应急办和综治办分别牵头,开展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环境治安交通整治的工作措施,突出法定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责任。比如,鼓励邻居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构建与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项目紧密结合的志愿服务体制。以及开展应急管理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
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社区服务机构开展低收费和不收费的少年儿童托管项目,重点解决中午以及下午放学后至家长下班前中小学生无活动场所、无人照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