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6日讯 (记者 龚晓) “彭宇”、广东好人网、公益律师团、扶助老人,这些新闻元素自一系列事件之后,都分外能吸引网民的眼球,成为调动舆论的风向标。而在浙江金华,吴俊东与胡启明夫妇的“公案”,也被一些观点赋予了“好人救助反被讹”,甚至“审判导致道德滑坡”的标签,而备受关注。
今天,浙江省法学会以“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认定及评价”为题,结合近日被热炒的吴俊东案,展开专题研讨。法学专家们侃侃而谈,各抒己见,他们认为对于案件本身,金华中院的审判没有问题,但是法院审判书说理不够,导致公众不解,建议加强。
法院有权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但要充分说理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认为,在传统老百姓的惯性思维中,交通事故的责任都是交警认定的。“他们不知道法定的有权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机构是法院。”吴清旺说,“法院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来自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张谷说:“法律明确,大家未必明确。”只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以“碰撞”为必要条件,而金华中院根据已有证据认定事实应该成立。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翁晓斌认为,老百姓不要把刑事与民事混为一谈。“在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翁晓斌说,“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浙江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说:“是时代赋予法官道德构建的责任。”所以要在审判书中对于说理部分要尽可能的完善,说服公众才能赢得信任。
吴俊东案并不能与“彭宇案”等同
审判导致道德滑坡是个伪命题
吴清旺认为,吴俊东案与“彭宇案”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吴俊东不是路人。”吴清旺说。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根美也认为,该案中没有第三者参与去扶助老人的情况。“双方之间不是相差20米,而是两三米,周围没有其他人。”李根美说。“彭宇案”和之后的“许云鹤案”都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而吴案的老人摔伤是由吴超车引起的,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对于由“彭宇案”等一系列事件发酵,而引起的关于“审判导致道德滑坡”的说法,翁晓斌认为,只有在事实认定明确的案件中,如果出现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才会起冲突。“而在吴俊东案中,事实已经明确,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翁晓斌说,“所以并不存在法院审判导致道德滑坡的问题。”
建议法院审案慎用“盖然性”原则
在吴俊东案二审之后,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盖然性”原则,这个很专业的法律术语在网民之间引起热议,不少人认为仅凭这个名词无法令人信服。对此,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认为,现有证据已可以证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胡启明夫妇翻车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诺干规定》中第73条陈述的情形,故谈不上启动“盖然性”原则。
“如果要证明碰撞或者刮擦的事实,或许要‘盖然’一下。”牛太升说,“但法院并未认定碰撞或者刮擦,故建议慎用‘盖然性’原则,以免遭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