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板,55岁,杭州一家公司的老总,很喜欢车,看中了一辆320万的宾利轿车。但是没有那么多现金。2011年4月份,吴老板向朋友借了170多万,买下了心仪的宾利轿车。
吴老板找了一家正规做汽车抵押贷款的公司,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想用新买的宾利轿车作抵押,贷款200万。
这家汽车抵押贷款公司的员工小钟办事很专业,深得吴老板的信任。吴老板把贷款需要的各种资料,包括身份证、资产证明等都交给小钟,让他全权负责前期的申请、填表格等手续。
6月初,吴老板和小钟一起去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抵押贷款的申请通过后,贷款会打到这张卡里,每个月的利息也是从这张卡里扣除。银行工作人员把卡交给了吴老板,吴老板亲自设置了密码。
刚办了银行卡没多久,吴老板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男子电话,男子说,由于办理抵押贷款的需要,请先将这张银行卡以及密码,交给帮他办理抵押贷款的公司员工(即小钟)。
吴老板也没多想,打电话给小钟,把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小钟。
之后,吴老板一直催问小钟,怎么贷款还没下来?小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吴老板也就没去问银行,一直在等待贷款下来。
去年10月,吴老板又接到一个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银行工作人员说,贷款下来了,利息都达15万了,问吴老板怎么不还钱?
吴老板一惊!我一分钱也没拿到啊……
吴老板报警。
经查,原来是小钟干的。小钟平时嗜赌,在外欠了不少钱,便冒充了银行工作人员,让吴老板把专属银行卡交给自己。吴老板的贷款其实去年7月份就申请通过,额度190万。小钟拿着吴老板的银行卡,每次取现金不超过2万元,每次转账不超过5万元,一共取了40多次,取走了卡内170多万贷款。
目前,小钟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公司和银行有没有过错?
一位民庭法官:
我个人认为,如果情况属实,那么汽车抵押贷款公司和银行都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说嫌疑人的身份是公司职员,但是他在实施诈骗时,冒充的是银行职员,这不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和公司没有关系。公司没有责任。除非他是利用公司职员的身份,以公司职员的名义进行诈骗,公司才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之后,公司可以再向嫌疑人追偿赔偿款。
在这个案子里,由于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以后可能面临刑事审判。在刑事审判时,受害人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赔偿损失。当然,公安在侦查阶段也会追赃的。
银行卡要看牢
轻易拿给别人也存在过错
一位民庭法官:
我觉得,这个案子里,受害人也没有尽到他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虽然说骗子狡猾,精心布局,但是作为当事人,在办抵押贷款这么大的事情时,总应该格外小心,要细心核对对方的身份,至少要向银行核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