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为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既是人民司法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广大司法人员必须树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信仰。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似乎没有问题,即符合“依法办案”的要求,但是从价值追求的角度看则有待斟酌,即距离“公平正义”标准仍有差距。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无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属于依法办案。但是,显然不能认为,对于同一案件,无论判处行为人上述刑罚种类的任何一种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都实现了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依法办案是人民司法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公平正义则是人民司法的最高追求和价值目标,只有兼顾“依法办案”与“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发挥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也才是实现人民司法“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尤其是当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必须尊重常识、常理和常情,认真考量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合理合情,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至少要保障法律适用不能背离“公平正义”。
在我国现阶段,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要求广大法官不仅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而且能够洞察世事人情,科学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找准法律与个案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这一最佳司法效果。同时,也必须充分意识到,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固然值得称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案结而事未了”或“胜败皆不服或不皆服”情形,就要质疑“依法办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更不能把“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简单地等同于“公平正义”。这是因为,司法定纷止争的性质决定了,在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或者双方诉求都未能得到支持等情形,再加上个案案情的差异性与个案当事人情况的差异性,无论办案法官多么廉洁、智慧,都不可能保证所有的案件都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同时,也应当看到,实践中人们通常是以当事人是否上诉、申诉、信访或检察机关是否抗诉等作为认定“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标准,而这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显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可以肯定的是,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未提起抗诉、上诉、申诉或信访的案件,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更难以断言这些案件就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提起抗诉、上诉、申诉或信访的案件,即所谓的“案结事未了”或“胜败皆不服或不皆服”案件,都属于违法办案或者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尤其是在法院系统实行案件质量考核和审判绩效管理这一背景下,要特别警惕那种以牺牲“依法办案”、“公平正义”来达成所谓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观念和做法,因为这种看似和谐的“司法”实则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法治的根基,并直接导致我们在追求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离法治理想却渐行渐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除了要恪守司法职能外,还需要厘清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例如,在践行“司法为民”的过程中,要妥善把握“依法办案”与“尊重民意”、“关注民情”、“倾听民声”的关系,否则很可能出现“法律休眠”或“民意受伤”的局面,甚至导致“法律”与“民意”两败俱伤。又如,在强调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同时,如果把握不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则很可能导致司法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时出现越位、错位、缺位或虚位现象。再如,在强调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监督”这一问题时,如果不能把握好“依法办案”与“接受法律监督”的关系,很容易使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与“接受监督”之间进退失据,左右为难。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发生上述哪一种情况,都使得司法难以有所作为,并最终影响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
同时,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也要求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立法与司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常説立法源于实践但是高于实践,这意味着立法可以具有一定超前性,以发挥价值引领或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是静态、抽象的,而社会生活则丰富多彩且不断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立法与实践不相契合甚至脱节的情形。但是,由于司法要解决的是世俗纠纷,纠纷双方以及社会大众通常也会用世俗的标准来判定是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司法人员严格按照立法规定进行裁判,就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上述情形在民事司法中最为常见,如有媒体报道,在一起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案件中,该楼栋二层以上的所有居民都被列为被告且被判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该案件引发了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不仅原告受到所在楼栋居民的孤立,同为被告的其他住户之间也互相猜忌,楼栋居民之间自此失去了昔日的祥和安宁。实际上,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类似情形,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致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但是根据立法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都表示不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固守“依法办案”基本立场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解法释惑工作,通过合理解释和运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要注重发挥个案的引导功能,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