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平安浙江网 > 平安时评 正文
坚持依法办案 维护公平正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为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既是人民司法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广大司法人员必须树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信仰。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似乎没有问题,即符合“依法办案”的要求,但是从价值追求的角度看则有待斟酌,即距离“公平正义”标准仍有差距。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无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属于依法办案。但是,显然不能认为,对于同一案件,无论判处行为人上述刑罚种类的任何一种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都实现了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依法办案是人民司法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公平正义则是人民司法的最高追求和价值目标,只有兼顾“依法办案”与“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发挥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也才是实现人民司法“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尤其是当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必须尊重常识、常理和常情,认真考量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合理合情,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至少要保障法律适用不能背离“公平正义”。

  在我国现阶段,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要求广大法官不仅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而且能够洞察世事人情,科学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找准法律与个案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这一最佳司法效果。同时,也必须充分意识到,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固然值得称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案结而事未了”或“胜败皆不服或不皆服”情形,就要质疑“依法办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更不能把“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简单地等同于“公平正义”。这是因为,司法定纷止争的性质决定了,在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或者双方诉求都未能得到支持等情形,再加上个案案情的差异性与个案当事人情况的差异性,无论办案法官多么廉洁、智慧,都不可能保证所有的案件都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同时,也应当看到,实践中人们通常是以当事人是否上诉、申诉、信访或检察机关是否抗诉等作为认定“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标准,而这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显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可以肯定的是,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未提起抗诉、上诉、申诉或信访的案件,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更难以断言这些案件就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提起抗诉、上诉、申诉或信访的案件,即所谓的“案结事未了”或“胜败皆不服或不皆服”案件,都属于违法办案或者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尤其是在法院系统实行案件质量考核和审判绩效管理这一背景下,要特别警惕那种以牺牲“依法办案”、“公平正义”来达成所谓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观念和做法,因为这种看似和谐的“司法”实则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法治的根基,并直接导致我们在追求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离法治理想却渐行渐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除了要恪守司法职能外,还需要厘清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例如,在践行“司法为民”的过程中,要妥善把握“依法办案”与“尊重民意”、“关注民情”、“倾听民声”的关系,否则很可能出现“法律休眠”或“民意受伤”的局面,甚至导致“法律”与“民意”两败俱伤。又如,在强调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同时,如果把握不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则很可能导致司法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时出现越位、错位、缺位或虚位现象。再如,在强调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监督”这一问题时,如果不能把握好“依法办案”与“接受法律监督”的关系,很容易使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与“接受监督”之间进退失据,左右为难。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发生上述哪一种情况,都使得司法难以有所作为,并最终影响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

  同时,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也要求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立法与司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常説立法源于实践但是高于实践,这意味着立法可以具有一定超前性,以发挥价值引领或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是静态、抽象的,而社会生活则丰富多彩且不断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立法与实践不相契合甚至脱节的情形。但是,由于司法要解决的是世俗纠纷,纠纷双方以及社会大众通常也会用世俗的标准来判定是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司法人员严格按照立法规定进行裁判,就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上述情形在民事司法中最为常见,如有媒体报道,在一起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案件中,该楼栋二层以上的所有居民都被列为被告且被判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该案件引发了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不仅原告受到所在楼栋居民的孤立,同为被告的其他住户之间也互相猜忌,楼栋居民之间自此失去了昔日的祥和安宁。实际上,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类似情形,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致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但是根据立法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都表示不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固守“依法办案”基本立场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解法释惑工作,通过合理解释和运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要注重发挥个案的引导功能,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我要注册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相关稿件
特别策划 更多...
浙江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皮革制胶囊,治病还是致病?
·【特别策划】老酸奶再陷添加剂风波
·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冯志礼访谈
·浙江在线联合省高院直播知识产权庭审案例
·“平安浙江”建设新闻发布会 现场直播
平安时评 更多...
·闯黄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之举
·钱江晚报:别让子弹乱飞
·钱江晚报:烂尾楼的账,轧得平么
·青年时报:“换马甲”换不出机场费正当性
·钱江晚报:山寨救护车 哪来的生存空间
·钱江晚报: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
平安发布 更多...
·5月15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按实际行驶路径里程收费
·杭州:运河闸弄口段恶性杀人抛尸案 警方悬赏协查
·早晚高峰还车难 杭州再划出18个公共自行车储车点
·杭州警方征集运河命案破案线索最高奖励5万元
·杭州交警集中常态整治违法停车 更人性更实际
合作媒体  
主要成员单位网站  
廉政在线 浙江组织工作网
浙江文明网 浙江法院网
浙江检察网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浙江交通网 浙江农业信息网
浙江林业网 浙江卫生网
省安监局 省环保厅
浙江统计信息网 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共青团 省妇联
省公安边防总队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