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政府工作报告,回到驻地吃了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利用午休时间,伏案对他领衔的议案做最后修改。他们的议案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关于这个问题,陈云龙等代表已呼吁了3年,今年继续呼吁。
31省区市人大已作专门规定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我国宪法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事政法工作已30多年的陈云龙,说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感触颇深。他说,虽然我国以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主体,以部分单行法为补充,初步建立了法律监督的规范体系。但是相当多的规定过于原则,程序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现阶段,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比较突出,与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有关。
陈云龙介绍,2010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从那时起至2011年年底,浙江检察机关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35件。针对影响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和民事判决、裁定分别提出抗诉379件和981件。针对刑罚执行、监管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等问题,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334件次。这些法律监督活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浙江”建设。
“从长远来看,在国家层面制定法律监督法,从制度上强化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很有必要。”陈云龙说,近一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均已出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全国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法律监督须有针对有措施
“加强法律监督要有针对性。”陈云龙认为,法律监督立法,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的监督。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开展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工作,有序探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等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陈云龙表示,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各阶段工作的法律监督。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民事调解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手段与方法。
陈云龙说,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在今年1月召开的浙江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对此反应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对于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活动重点进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协助义务。
陈云龙认为,要加强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加强法律监督,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方法。”陈云龙说,要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调查违法、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监督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监督者自身也必须接受监督。”陈云龙说,检察机关在监督他人的同时,自身也必须接受监督,必须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以监督促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记者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