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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该全国共享

  3月16日,北京与进京食品主要供应省区市的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召开,北京市政府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8省区市政府签署了《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备忘录》明确指出,北京与各有关省区市企业将互通不合格食品及案件信息,建立食品检测结果互认机制,互相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违法案件。(3月18日《北京晨报》)

  作为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笔者看到这则消息,有些兴奋。因为,多地互通食品安全信息以及互认食品检测结果,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这种机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和消费者都是一个福音。

  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战,信息割据”的情况。以食品检测信息为例,不少地方各自制定实施食品检测计划,结果,往往是甲地抽检了某品牌某批次的食品,乙地也重复抽检了同一品牌同一批次食品,造成了检测资源和政府财政的浪费。至于不合格食品信息、案件信息等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割据的弊端同上。

  食品安全信息的割据掣肘了全国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只有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全国共享,监管部门同步获得同量同质的食品安全信息,才能保证监管步调的一致,才能追求监管效果的统一。

  其实,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互通交换已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相关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获知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相互通报。

  显然,食品安全信息全国共享还是一项法定义务,各地监管部门有责任树立食品安全信息互通互认的意识,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启动信息协调通用机制。

  在笔者看来,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理想状态是,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家监管部门在任何一个环节获取了任何一种食品安全信息,其他地方所有环节的食品监管部门都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这一信息,利用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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