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刑事诉讼法完成了时隔16年的第二次“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修改的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了特别程序。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新刑诉·新刑辩”专题研讨会,来自我省法学界和实务界的50余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济济一堂,畅谈新刑诉法对律师刑辩工作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本期《看法》就将其中的精彩观点呈献给读者,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键词权利与风险
话题一新刑诉法给律师刑辩带来哪些变化?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如程博士: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即可以辩护人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新刑诉法完全采用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即有完整阅卷权等规定,扩展了律师权利,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大有可为。
新刑诉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进一步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同时,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伪证罪的处理,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该规定大大降低了辩护人因执业遭到报复的风险。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周良律师:新刑诉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为辩护人,调查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因此,可以说,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特别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如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则应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辩护律师调查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渠道、效力,防止证据灭失的风险。
关键词困难与挑战
话题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可能遇到哪些新难题?
浙江工业大学刑诉法副教授张曙博士:新刑诉法增加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权利,这对于辩护律师及时有效行使辩护权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由于法律采取了辩护律师“单向了解”的立场,并未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于案情有披露或主动告知给辩护律师的义务。辩护律师可以而不是有权了解案情,那是不是意味着侦查机关也可以不告诉律师?
如果司法解释不明晰这一点,辩护律师很可能会遭遇“了解案情难”。更麻烦的是,如果律师了解不到或了解了不准确的案情,当事人会对律师的服务不满甚至责难,立法上漂亮的规定反而会成为律师受责难的根源。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红飞律师:律师能否了解到案情,了解的案情是否全面充分,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没有主动权。只有确保让侦查机关全面充分地向律师提供案情,律师这项权利才不至于落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周葵律师: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采用全卷移送主义,这一规定的好处是彻底解决了律师的阅卷难问题,但全卷移送导致法官庭前全面阅卷,可能会造成先入为主。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对刑事法官案件事实心证的形成影响可能会有缩小趋势,可能导致庭审辩护意见被采纳会更难。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永红博士:能够避免庭审形式化的唯一制度希望,就是证人出庭制度的切实实施。新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新法将证人是否出庭的裁量权完全授予了审判人员,辩护律师仅仅有申请权。因此律师申请却不被准许的无奈仍会发生。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军律师:刑辩律师执业有“老三难”,新律师法实施后又有了“新三难”。其实,新刑诉法实施后,还会有“新新三难”,甚至“新N难”。比如前面提到的“了解案情难”。其实即使按照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会见也不见得就是一帆风顺。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红星: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利,但就其条文本身而言还不够明晰。律师能多大程度实现其权利还有待检验。比如说新法规定会见不受监听,但在监视居住情况下,被会见人本来是受监控的,这怎么解决?还有,虽然规定不被监听,但没有规定不被监视。如果被监视,又该怎么应对?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东迁律师:新刑诉法的一些条文,利或不利是存在争议的,都有待于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全国律协也会出台执业规范进行指导。就我们刑辩律师而言,要充分预见到在一定时期内,刑辩难的基本情况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改观,要多看到一些困难。同时,也不要惧怕困难,而要积极主动地去研究它,解决它。
关键词意见与建议
话题三刑辩律师如何根据新刑诉法趋利避害?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王晓辉律师:虽然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提出意见,但由于在此阶段我们了解案情的途径和内容有限,甚至真实性存疑。因此,发表意见尽可能多地依赖书面或实物证据,对当事人的陈述要慎之,或者注明前提,即“以当事人所述为真实”为前提,一定要客观,否则容易陷入被动。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忠涨律师:侦查阶段,律师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提出有把握的意见,如果依据的不是事实,意见对办案机关毫无参考价值;如果仅仅是分析意见,反而会使辩方的辩点过早暴露。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律师:新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是哪些证据、如何核实是很讲究的。如果因为核实证据导致当事人翻供,很容易让律师陷入被动。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瑞江律师:对嫌疑人本人的笔录当然可以全部宣读核对,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及对鉴定结论进行告知是正当也是必要的,但对同案犯的笔录全文宣读是有可能导致其翻供或作不实辩解,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对同案犯反映的与嫌疑人所述不一的内容直接提出核实,真即为真,假即为假。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律师:辩护律师要敢于行使侦查阶段的调取“三类”证据的权利。刑辩律师敢不敢大胆行使取证的权利,是辩护成败的关键。同时,指控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控方证据之矛盾或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俊律师: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要充分行使辩护权,把程序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一、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要敢于提出回避意见;二、要敢于坚持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三、当案件有刑讯逼供的线索时,要坚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刑辩律师要深刻领会写入新刑诉法总则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辩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刑辩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就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法行为。刑辩律师要把这条原则作为刑辩工作的引领,要把这条原则宣传好、贯彻好、运用好。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刑辩律师应当抱团作战,遇到困难,除了自己通过新刑诉法赋予的申诉控告权争取权利以外,还可以及时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上报律协刑委会,通过组织来解决困难。省律师协会与省高院、省检察院都已经制定了良性互动机制,我们要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用好良性互动机制。刑辩律师只有团结起来,推动法治的力量才更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