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一场交通意外,受害人身负重伤,两次住院治疗,伤势好转。谁知,出院9个多月,受害人突然离奇死亡。伤心欲绝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3万多元。距离事故发生都一年多了,肇事者该不该担责?昨天,宁波中院调解了这个案子。
突发车祸
肇事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情发生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宁波的孙先生骑摩托车途经镇海区金丰路口时,和王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孙先生重伤。
交警认定,这起事故,王与孙负同等责任。
孙先生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说:肋骨多处骨折、肺部挫伤。
1个多月后,孙先生逐渐康复,并出院了。
到了2010年5月12日,孙再次进医院做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一个星期后出院。医生叮嘱孙某要注意休息和营养,并继续服药预防伤口感染。
离奇死亡
事发一年后生病去世
孙家人都以为终于躲过了一场大劫,没想到,悲剧才刚刚开始。
去年2月25日,孙先生莫名其妙地咳嗽和流鼻涕,他觉得只是普通的感冒,就没当回事。
没想到去年3月2日下午,孙先生的妻子下班回家后发现孙已经昏迷不醒,她急忙将丈夫送进医院抢救,可惜还是晚了一步,孙先生经抢救无效去世。
孙先生是家里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噩耗传来,孙家人悲痛欲绝,“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突然走了?”孙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思来想去,觉得这事一定和一年前发生的车祸有关。
鉴定分析
事故对死亡存在影响
孙家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孙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
鉴定分析认为,孙的死因符合严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特征,孙之前多部位的损伤对他的健康带来影响,不排除事故损伤导致孙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下降,更易引发感染的可能,结果认为,这次交通事故对孙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影响。
拿着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书,孙家人把肇事司机王先生告上宁波镇海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53万多元。
看着这份报告书,王先生直摇头,“这怎么可能,事情过去都1年多了!”
王先生认为,鉴定机构仅根据对病历资料就做出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书,过于片面,且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书从形式上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报告,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王先生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肇事另一方也需担责
孙先生的死,与一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到底有没有关系?
镇海法院的法官最终判决,肇事司机王先生应该承担10%的责任。
承办法官说,本案涉及很多医学专业问题,他向多名医学专家进行咨询。根据一些专家意见,这起事故,孙先生遭受多部位受损,并导致肺部挫伤,先后两次住院手术。客观上会导致他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下降,影响其呼吸等功能,比起常人更容易发生感染。因此鉴定机构对孙先生出具的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客观生理基础和病理依据,也符合医学原理。
对鉴定内容法官表示认可。所以,孙先生在车祸中受伤与他最终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孙先生受伤到死亡相隔1年多时间,而且孙在流涕、咳嗽等病症加重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等因素,自身也有疏忽。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应承担10%责任,赔偿孙家人17万多元。
判决下来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在宁波中院调解下,王先生赔偿了孙家人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