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醉驾”适用缓刑免刑,确保以“入(实)刑”为原则,以“缓刑免刑”为例外。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1周年。1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据报道,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实施1周年的成效,无疑有目共睹。数据显示,1年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但与此同时,1年来,“醉驾入刑”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同样也越来越明显,这突出表现在: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许多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数据显示,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而广东、安徽等地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
这种“醉驾入刑”宽严不一,乃至在一些地方显得越来越“宽”的现实,让人备感忧虑和不安。一方面,各地“宽严不一”,将会严重损害法律适用、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缓刑过多的审判趋势,也会严重削弱“醉驾入刑”的司法威慑力,进而导致“醉驾”行为的重新反弹。以广东为例,数据显示,随着缓刑判决迅速增加,醉驾案件也呈明显反弹趋势。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同比减少26.53%,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已上升到同比只减少了11.49%。
所以,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为了巩固“醉驾入刑”的既有成果,继续保持其应有的司法威慑力,制定针对“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不仅急需解决“宽严不一”问题,而且还须“严字当头”,努力遏制“适用缓刑过多”的不正常趋势,强化“入刑”威慑力。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至少应确保做到这样两点:其一,严格控制“醉驾”适用缓刑免刑,确保以“入(实)刑”为原则,以“缓刑免刑”为例外。这诚如有法律专家指出的,“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此外,若“醉驾入刑”不能严格保证,还将会产生一种十分荒诞的处罚“倒挂”效果——醉驾者所遭受的实际刑事处罚,甚至将不如以往“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严厉。
其二,严格厘清“醉驾”从宽的具体内涵和标准。“醉驾”当然并非绝对不可因“情节不同”而从宽,但该“从宽”显然主要只能是“拘役”时限(1个月至6个月)上的从宽,而非实刑还是缓刑层面的从宽。同时,“从宽”的具体适用标准、什么才属于“情节轻微”,也须从严把握。像以下这些“情节”,就应严格排除在“轻微”和“从宽”的范围之外:酒精含量超过100mg者,有抗拒醉驾检查行为者,高速公路醉驾者,公职人员或公车醉驾者,驾驶营运车辆醉驾者,等等。据青年时报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