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醉驾入刑,酒后等危险驾驶得以遏制。但新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酒驾和醉驾违法行为,甚至不时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比如昨日有报道说,“陕西女子醉驾车辆冲上人行道致4死7伤”;又如,我省第一例醉驾入刑的县级市瑞安市,一年共有331名醉酒驾驶员被判刑。可见醉驾行为似有反弹趋势,因此保持对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加大其违法成本是必须的。
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实施新法时,时常发生跑偏现象,尤其是在追究官员富豪醉驾时法律走样。如果“开得不远”真成为深圳官员醉驾免刑责的理由,那法院的这个“自由裁量”恐怕会让“醉驾入刑”处于尴尬境地,更可能会是一次醉驾判案的“恶例”开端。
酒精浓度超标2倍多,车主是醉得厉害了,可这法庭上的法官没醉吧?醉驾开出100米“不算远”、“情节显著轻微”,那条道路长着呢,开出500米、1000米、1万米,也不算远吧?到底开多少米才算“远”,开多远才给坐牢?也许法院又会以“涉密”为由,躲猫猫。
爱躲就躲吧,但法律是明摆着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法理,“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就如我们经常看到的,交警在饭店、酒吧集中的附近路段突击路查,凡酒驾、醉驾者都将被依法处罚,不会因查处现场离酒店近、“开得不远”而免责,否则闹笑话了。再说情节,莫王松也是十分严重的,“酒精浓度超标2倍多”、繁华闹市区醉驾随时可能引发行人伤亡。
显然,“开得不远”可免刑责,当地法院的“醉翁之意”明眼人都看得懂,这法官手上的“自由裁量权”就像玩牛皮筋那样自由。现在,该依法抗诉的当地检察院很“尊重”法院,而醉驾官员目前也很自由,就连驾照都没被吊销,照样在开他的公车。当法律底线这样一次次被“把关者”突破,恐怕醉驾的车轮会跑得更偏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