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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的构建策略

  作者:陈忠

  司法权根本上来源于人民,司法权的行使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司法公正需要接受公众的评判与检验,决定了司法与民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发达的现代传媒系统丰富了民意自由表达的形式和途径,民意的形成与传播难以掌控,转型时期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个案暴露和爆发出来,人民法院缺乏完善的民意识别技术和应对机制,当前我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受到关注。近年来大量高官腐败案、豪车肇事案、官(富)二代犯罪案件等被媒体披露,受到公众持续高度关注,有的甚至演化为公共事件,法院审判难免不受汹涌民意的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意,认真对待民意,积极回应民意,通过构建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增进司法权威。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民意表达的立法规制。当前,除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媒体之外,新兴媒体不断涌现,有人将新兴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广播”,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也随着技术的革新而空前高涨。但我国对新闻和媒体的立法明显滞后,有关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规范基本上只有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行业内部规定,现行有关媒体运行即民意表达的规定大多过于粗疏,操作性不强,与日益发达的新闻传播事业极不适应。有必要制定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从法律层面平衡公众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的限制及责任等进行规范,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提供法律框架,使媒体和司法在各自履行其职能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既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的落实,又强化公众与媒体的自律意识,自觉尊重司法权威。

  强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引导民意。民意与司法之间矛盾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民众获取案件信息来自媒体,民意的形成和反映载体在媒体,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利用媒体积极引导民意。一方面要强化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将适宜公布的法院信息通过正规渠道传递给媒体,避免媒体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片面或错误信息,误导受众;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院自身媒体。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与媒体和公众的正面接触,显示法院诚信态度,有效传递信息,释疑解惑,减少公众对法院的怀疑与猜忌。利用法院系统报刊和网站,客观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对法律政策进行阐释,避免公众过分依赖常识和一般道德标准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建立民意传递机制,为民意介入司法提供正规渠道。由于体制所限,民意难以对司法产生直接的影响,即使被誉为“第四权”的媒体也不能构成对司法的实际压力,法院和法官更多的是受制于对其具有制约力的上级机关和领导。即民意通过媒体显示出来之后,引起有关领导或部门的关注,进而对法院作出批示或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民意影响司法的实际运行逻辑,经过这种话语转换,民意最终体现为特定领导或机构的意见,民意有可能进一步变形,也为人为干预司法提供了机会。建议借鉴西方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制度,允许不直接涉及案件利益的第三方向法院提供法律意见书,充分调动热心公众和公益团体的参与积极性,由他们对民意进行收集整理,提出支持民意的理由,为法院合理裁判提供参考。也可以由依法设立的社会机构专门针对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收集民意,然后将其传达给法院,提前对法院裁判可能形成的民意作出预判,进行风险评估,尽可能做到妥当裁判,避免法院工作被动。

  合理吸纳民意,提升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即使大陆法系国家,依法裁判存在严格的成文法依据,但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评判仍只能是一种主观的标准。在一个社会里的特定时期,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人们接受类似的社会教育和意识形态,使人们的认识和思维在总体上呈现趋同性,对具体纷争的评价在总体上也呈现出趋同性,从而使公正成为一种人们可期待的东西。而民意正是这种社会评价标准的集中反映。换言之,如果司法裁判完全无视民意,其可接受性必然会受到削弱,公正性也就丧失了民意基础。所以,民意表达的意义不仅体现为公众单向度提出自己的要求,更要求人民法院对民意作出正确的回应。法院若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对庞杂的民意进行梳理筛选,判断哪些是于法、于情、于理可以采纳的意见,哪些属于情绪化、无依据的非正当要求。既考虑民众的普遍期望,又不丧失自身的独立品格,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使民意恰当地体现在法院裁判之中。

  适度隔离民意,强化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程序保障。当汹涌的民意对司法已然形成强大压力,可能对公正裁判造成现实的威胁时,法院需要努力的就是尽量减轻或消除民意的消极作用,毕竟公正才是司法的最终追求。在我国,有些民意高度关注的案例也受到了司法屈从于民意的批判。为尽可能消除民意对司法的冲击,应当通过程序设计阻隔民意的过度影响。一是改变管辖。建立易地审判制度,若某一案件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广泛影响且不利于公正审判时,可以考虑由同级或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者将案件的审判地点转移到另一地方。因为当地法院必然会更加考虑和照顾当地民众的强烈要求,如果改变管辖则可以减小这种压力,使法官判断更加中立和理性。二是选择审理时机。某些案件报道之后,民众的情绪会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来不及对案件进行细究,也不愿对情绪化的表达进行冷静反思,形成“民愤”。如果顺应这种充满“激情”的民意,则会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对此,应适当延期审理,为社会反思和消化民意提供缓冲时间,避免一味“从重从快”地简单处理。三是第三方介入司法。如果民意反响强烈,法院不应当简单回避,不妨邀请第三方介入法院审理程序,既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也可以邀请权力机关、民意代表、普通民众旁听审理,通过他们亲历审理现场,全面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代理人的法庭意见,将之前了解的民意与之进行对照,从而过滤掉民意的不合理成分。同时,通过第三方向社会公众传递出更加准确的案件信息以及法院的裁判理由,促使公众理解和接受法院裁判。

  (作者系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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