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西法院利用中国—东盟开放合作前沿和窗口的区位优势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结合本地区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实践,在维护国家主权、服务周边外交战略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区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积极加强与东盟及亚太各国的司法交流,共同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司法保障问题。他们选好结合点、找准切入点、围绕中心点,积极利用东盟优势打造司法品牌。
专业审理促百分百调解
广西高院和北海海事法院针对涉及东盟海事海商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按“专项专人审理”的构思,指定专门人员、设立专项合议庭审理涉及东盟海事海商纠纷。自2010年3月设立涉东盟国家海事海商案件专项合议庭以来,为规范涉东盟国家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管理,北海海事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根据涉东盟国家案件的特点,专门出台了《涉东盟国家海事海商案件立案办法》、《涉东盟国家海事海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规定》、《审理涉东盟国家海事海商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制度。
这一专项合议庭以“熟审判、精外语、懂经贸、通航运”的高素质审判团体,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及东盟国家的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海上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件。3年多来,所受理的全部涉东盟4个国家、诉讼标的额达5000余万元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100%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
为北部湾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泛珠三角等多个区域合作交汇点,是我国沿海与东盟国家进行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广西高院围绕如何为本地区海洋经济和内河航运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调研,先后出台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广西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述意见,北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因船舶登记所有权人、经营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经营人相分离造成的纠纷责任认定案件中,提出按照船舶实际登记注册的情况来认定责任人,得到了上级的重视和各界的充分肯定。如北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涉越南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扣押船舶的同时,开始调解双方的矛盾,在纠纷发生后不满一个月的时间内,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就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该院法官公正、高效、文明的办案作风受到了国内外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在解除扣押船舶后的第二天,申请人向该院赠送了一面锦旗——“立司法公信促中越航运”。
广泛交流奠定协作基础
2008年至2010年,广西高院连续三年分别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地方法官研讨会”、“广西与越南部分地方法官研讨会”、“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繁荣研讨会”。三届研讨会为广西和东盟国家开展法律界与学术界的交流和司法领域内的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2008年开始,广西高院与东盟各国开展了广泛的司法协作交流,先后有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等国家的100多名司法官员到广西进行司法培训,还有新加坡仲裁局官员到广西高院进行业务交流。
2011年至今年上半年,广西法院涉外、海事商事收案近400件,审结320余件。今年上半年,广西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47.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9%,高出全国与东盟贸易增速11.2个百分点。(费文彬柏树义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