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制裁功能被视为法律的主要功能,而明显忽视法律褒奖创造、鼓励向上向善、增进福祉的激励功能。笔者认为,激励才是法律的第一品性,我们要重视激活法律的激励因子,充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
所谓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正面影响人的行为朝向预期的方向。
激励是法律的文明基因,社会越文明,法治越进步,就越重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据说中国有文字记载的首部法律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的军令就含有激励性的法律规范,“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用命,赏于祖”就是典型的奖赏激励性法律用语。
正如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以知识产权法为例,知识产权法具有鲜明的激励功能,是一种激励知识创新的法律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堪称激励知识创新、鼓励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法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过程也正是从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者的制裁开始逐步向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和运用主体的激励演化的过程,知识产权法的制裁功能将逐渐减弱,而激励功能则日益凸现,其功能更多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认同、奖赏使其行为得到强化而实现。
美国为促进科技发展,在立国之初即1790年就颁布了专利法,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等都对保障美国科技创造自由,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90年颁布专利法时,美国总统麦迪逊曾指出,这是“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美国立国不过200多年却能一跃成为西方头号经济强国,雄踞世界经济霸主地位,以激励为导向的专利及科技立法可谓功不可没。不可否认,法律是支撑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支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科技奖励力度,1999年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这无疑对我国科技人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激励作用,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在其代表作《法律制度》中感叹“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诚然,该重估法律的激励价值,高度重视法律的激励功能。重估法律的激励品性,可以丰富我们对法律世界的认识。
摒弃对法律激励性的傲慢与偏见吧,激活法律的激励因子,法律完全可以为增进人类福祉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武俊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