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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难获赔偿 开化检察调处终解纠纷

  一杯杯热腾腾的开化龙顶,一句句暖心房的话语……面对此情此景,延续两年多的恩怨,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瞬间烟硝云散。近日,12名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和用人单位代表齐聚在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签下调解协议,并当场拿到了赔偿款。

  外出务工祸从天降

  事情得从两年前说起。2008年9月,衢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开化县华埠镇上龙湾别墅工地需浇筑混凝土,雇佣了开化县中村乡、音坑乡、长虹乡的郑某、叶某、王某等13人到工地做工,并委托吴某用拖拉机将受雇人员运送到工地。25日早上,郑某、叶某、王某等人乘坐吴某的拖拉机从中村乡驶往上龙湾工地的途中,拖拉机前轴突然断裂,车上人员全部被甩下拖拉机,均不同程度受伤,送医院救治。

  出院后,工人们便要求建筑公司和驾驶员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认为工人受伤与公司无关,应由被委托人吴某承担。因认识不一,三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就在工人们四处寻求答案的时候,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县法律援助中心首先将伤势最重的郑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将建筑公司、吴某起诉到开化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工伤事故,裁定中止诉讼。

  郑某向该县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认定郑某非因工负伤。郑某不服,于是向衢州市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求开化县劳动部门重新对郑某申请工伤认定作出行政确认。今年4月16日,开化县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诉讼之路困难重重

  5月6日,开化法院作出裁定,以郑某已被认定工伤,工伤事故应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驳回郑某的起诉。其余12人(在该县劳动部门第一次作出郑某非因工负伤的决定时,这12名雇员以建筑公司和吴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被以未先申请工伤认定为由驳回起诉。与此同时,建筑公司向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6月29日,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某系因工负伤决定。

  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检调对接协作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以下简称民行部门)受理该批申诉案件后,认真细致地审查了相关法律文书,多次找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并及时拟定了调解方案。为凝聚共识,推进矛盾化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一起到申诉人众多的中村乡,把申诉人召集到乡政府,了解案件事实及进展情况,倾听赔偿要求。

  此后,承办检察官又多次专程赶赴衢州,找到建筑公司主要领导。检察官表明来意后,公司领导立即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处理。这位负责人相告,事故发生以后,公司非常同情,事情一直持续到现在,主要是因为各方对是否构成工伤和责任划分存在认识上的差距。调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调解方案与建筑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又与受伤工人交流,据法析理,全面分析了案情,并向受伤工人讲明了通过诉讼和调解分别是什么结果,明晰利弊。

  通过多次协商沟通,有关各方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即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交通肇事者吴某承担受伤人员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赔偿方案确定以后,建筑公司便积极筹备赔偿款,并一次性付清了部分受伤工人欠开化某医院的5万多元医药费。

  调处结案终获赔偿

  11月9日,建筑公司、吴某及各申诉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因为建筑公司和吴某都事先准备好了赔偿款,整个协商过程显得十分融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工人们爽快地签下了调解协议。紧接着,职工代理律师向公司方一一出具了门诊病历、医疗发票等相关凭据,而公司工作人员则据此将现金如数交给了工人。至此,这起跨越了两年半的纠纷,终于在历经了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复议——再复议——驳回起诉——申诉——调处等一系列程序后得到圆满解决,众申诉人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承办检察官相告,工伤类案件要得到最终处理,往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且程序烦琐。像这样一个涉及人数众多的工伤案件,如果通过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很可能需要耗时三四年,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不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及时化解。该系列案件还有一人因伤势较重、鉴定结论没有出来,未能到场,承办检察官表示,将加强沟通,做好后续调解工作。

  今年,在开化县检察院积极努力下,已有14件案件得到成功调处,且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调处案件没有一起出现上访现象。(据衢州日报 徐肖富 余新兵 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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