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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孤儿生活有保障 生活费标准将根据实际确定

  浙江在线12月07日讯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文件还未下发至我市,发放标准还未确定。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将根据全省平均标准,在此前的救助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具体实际再确定。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近700名孤儿,其中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70多名,其他为社会散居孤儿,他们已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享有相应救助,所有孤儿的生活都已得到保障。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福利处处长胡水根介绍,在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上,我市各地还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救助政策。如上虞市在2006年7月,由上虞市慈善总会开展了助学孤儿行动。学龄前孤儿每月救助80元,小学阶段每月救助100元,初、高中阶段每月救助150元,大学阶段(不含研究生)每月救助200元。

  据绍兴县民政局社救科科长唐亮介绍,绍兴县从2008年6月开始,加大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对全县孤儿在全额低保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200元。截至今年11月底,绍兴县有孤儿178名,此项救助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胡水根认为,此次新规定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据了解,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据绍兴日报 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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