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村民自治三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始终贯穿着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的原则。
(一)村民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村各项事务的目的。在村民自治中,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在农村基层扩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要保障农村居民实行自治,必须坚持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比如,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比如,村民委员会规模的确定,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村的规模大小,本着精干、高效和便于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减轻群众负担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此外,作为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切实保证村民实行自治。
在深刻理解《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实质时,应注意克服以下几种不正确的认识。第一,既然是村民自治,那么村民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可以不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应该明确,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党领导下依法进行的自治。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村民委员会既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工作,可以不协助,也可以不帮助。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应依法自觉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这也是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既然是村民自治,那么村里的一切事情只要村民委员会决定就可以了,村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安排、开展工作。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村民自治,是指全体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共同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因此,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和村里工作的大事,都应经过村民认真讨论、民主协商、共同决定,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把村民自治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几个人的自治。村民委员会必须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进行工作,根据全体村民的意愿进行工作。
(二)直接民主的原则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直接民主的原则,也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关于选举权利的规定中,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民主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上。对此,《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是说,只要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失去村民信任和拥护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牢牢地掌握在全体村民手中的一项重要保证。此外,《村委会组织法》关于直接民主的原则,还充分体现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这有力地说明了我国的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好形式。
(三)由民做主的原则
由民做主的原则,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从村民会议的规定,到村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问题的决定,从村民会议的召集,到村规民约的制定,都充分地反映了由民做主的原则。即凡是涉及村民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做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要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村民委员会出现工作不力的情况或者需要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另外,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该说,由民做主的原则,就是由干部“替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直接还权于民,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