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否决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是村民会议授予的。必要时,村民会议有权按法定程序否决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不适当的决议。
【专题】聚焦2013浙江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专题】浙江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