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监 察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浙纪发[2010]32号
关于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11月,我省将启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明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将进行全面换届。为严肃选风选纪,维护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现就严肃换届选举纪律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责任感
实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总体健康有序。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推进、农村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农村基层民主的不断推进,明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举措,严格依法依章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党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框架内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保证换届要求合法、程序公正、操作规范。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为本次换届制定的其他文件,不断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党组织要为广大党员群众作出表率,党员要为群众作出表率,村干部要为村民作出表率。
二、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
广大党员、干部、村民和社员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章参选、有序竞选和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存在和妨害选举;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帐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坚决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换届纪律教育,引导党员群众珍惜和行使好民主权利,履行好职责义务。选举前,乡镇(街道)要与参选人进行集体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对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参选人有贿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取消其参选人资格或宣布其本届当选无效。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群众。要认真落实换届工作领导责任制,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