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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借助网络手段通缉犯罪嫌疑人惹争议

  12月10日下午,网友陈先生来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公安分局“兑奖”——11月26日,天宁公安分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帖进行网络“淘凶”,将犯罪嫌疑人常某的信息公诸于众,并称对有效“报料”者,奖励500元至1万元,或等价的Q币。一星期后,陈先生成功劝说常某投案自首。

  天宁公安分局决定对陈先生进行最高奖励。当然,陈先生最终选择的是人民币。

  请网友“淘凶”

  说起网络“淘凶”这一新鲜事儿,天宁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王辉在感叹民力无穷的同时,也坦言“这招儿实际上也是被逼出来的”。

  王辉介绍说,网络“淘凶”涉及的是一起因纠纷引发的命案。11月12日,常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确定常某有重大嫌疑,常某在逃。“当时我们想尽了办法,也没能发现常某的踪迹,就在这时,受淘宝网购的启发,我们想是不是可以在微博上发个‘淘凶’帖,借助广大网民的力量缉凶。”

  为了吸引网友的注意,除了使用“淘凶”这一创造性的词汇外,常州警方还把提供线索者奖励人民币换成了奖励Q币(后来变更为可以选择人民币或Q币)。

  这一招儿实在高,11月26日,网络“淘凶”帖一经发布,广大网友的热情迅速被调动了起来,转帖无数。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用常某的话说:“我知道找到我值1万Q币。”

  网上通缉不少见

  网络“淘凶”发布后,不少媒体把常州公安称作“第一个吃螃蟹”者。然而,记者发现,在这之前福建省厦门市公安机关已经采取过这样的做法。

  11月23日,一条“悬赏寻尸全城通缉”的帖子出现在厦门公安局官方微博里。帖子说:一具女童尸体被冲上高崎附近海滩,女童生前受尽虐待,死后被投入大海。警方悬赏5000元征集线索。随后,该帖子被网友转发了一万多次,网友提供相关线索100多条。6天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但这并不是厦门公安局官方微博中第一道通缉帖,记者查询发现,从11月15日开始,该微博中就陆续有通缉帖上传,至今已发布20多条。而追根溯源,这些帖子更早出现在一个名为“追缉”的微博中,该微博同样属于厦门公安局,成立于今年的10月20日。

  厦门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陆志诚告诉记者,如果不局限于微博这一载体的话,厦门公安机关在今年年初就有网上通缉的记录,“我们曾经在厦门多家网站都发布过通缉帖,并且有通过网友提供的线索成功抓捕的案例”。

  实际上,网上通缉并不罕见。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来,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都相继开通了“网上公安局”,有些“网上公安局”的栏目里便有“网上通缉”这一项,里面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一目了然。

  警方“很谨慎”

  不管如何,通过微博、Q币这些载体,网上通缉迅速被大众所认识,大多数人对此表示赞同和认可。法制网网友“常相似”发帖称:这招儿真妙,能迅速抓到犯罪嫌疑人的办法都是好办法。法制网网友“很幸福”说:网友的力量是很强大的,找个人太简单了,网上通缉是大势所趋。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如果犯罪嫌疑人弄错了怎么办?以前网上通缉主要是公安机关内网通缉,信息的获取者主要是公安人员,现在直接上互联网,一旦出错负面影响难以消除。

  也正因为此,厦门警方和常州警方12月15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示:“我们很谨慎。”

  陆志诚说,现在报上来想进行网上通缉的案件很多,但我们上传时将进行严格甄别,至少要符合必须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图像必须清晰3个条件,才能进行网上通缉。

  而常州警方的条件更为苛刻,王辉称必须满足两大条件:网上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凶”,即涉嫌暴力犯罪,并且证据确凿程序严谨,要达到抓到后即便是零口供都可以定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必须已经知道警方正在进行抓捕,否则惊动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不偿失。

  陆志诚认为,网上通缉是传统的通过电视或贴电线杆、公示栏等发布通缉的延伸和扩展,是一种针对面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追缉犯罪嫌疑人的新途径。

  专家称“要有度”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网上通缉必然会出现。”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所长郭金霞认为,况且通缉属于刑事侦查范畴,按照侦查学理论,侦查要依靠群众,网上通缉可以看作是走群众路线的一种非传统的方式。

  针对一些评论提出的网上通缉是否会涉及侵犯民众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刚表示,只要符合通缉令发布的条件和程序,就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通缉令本来就是可以向社会发布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年龄、衣着和体貌特征等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

  但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安机关采用网上通缉的方式,陈刚和郭金霞均表达了担忧。陈刚说,原本通缉令的发布范围和对象是可控的,比如要全国通缉,需要公安部批准,全省通缉需要省厅批准,而实践中,通缉的对象一般是严重犯罪、危害性较大的涉案人员,如今采用网上通缉,一旦通缉就是全国通缉,而且也出现了包括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被通缉的事例。“建议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上通缉的条件及案件类型。”

  郭金霞则明确表示,鉴于网上通缉的影响范围太大,网上通缉应该有度,至少两种情况下不能使用网上通缉,一种是轻微犯罪者,另一种是未成年人,“毕竟将来还存在服刑结束后回归社会的问题”。(记者周斌见习记者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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