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如今这一提法已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这为《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往人们常常把上述法律规定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制定司法解释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这当然是不错的。然而,法律并没有就如何解释、以什么形式解释具体加以规定,并没有限于抽象条文形式的解释。因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地方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抽象性条文“批复”(批复为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当然也可以针对地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事后予以形象性案例指导。而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这种形式,是法官、律师易学易记,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好形式。其政策根据是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协调法制统一性和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
上述《规定》共计10条,其主要内容,一是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二是将指导性案例界定为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等条件的案例。三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四是案例的推荐、审查、编纂、施行。推荐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等。五是所有的指导性案例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是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七是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审判业务指导,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也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消极敷衍、被动应付问题,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系的判例文化精华,同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对地方各级法院进行及时、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找准制度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民意,接受人们关于少数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批评意见,接受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如果说法律条文是书本里的法律,那么既判案例就是生活中的法律——具体、形象、生动、鲜活,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知其趋避,身受教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受益者,成为依法治国的积极参与者、自觉实践者。(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