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前往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武清区河西务镇某村进行回访时,欣慰地得知经济补偿款已到位,现在两家相处得很好。这是该院与法院一起,努力做好刑事赔偿工作,在努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的结果。
针对近年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有时得不到保障,在涉检涉诉信访中被害人及其亲属申诉、上访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天津市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在调研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天津市检察院为将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化,特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及时向被害人发送“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对于法院不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告知被害人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案件审查完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要及时向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办案中,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重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对其提出的抗诉请求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同时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加强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特别注意保护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权利。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实行了“刑事谅解协议”制度,努力做好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与法院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自2009年以来,该院在办理这类二审刑事案件时,已促成“二审刑事谅解协议”30余件,为40多名被害人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共计400余万元,在二审刑事诉讼环节没有出现一起涉检上访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已对10余起达成“二审刑事谅解协议”的案件进行了跟踪回访,未发现新的矛盾。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公诉环节着力延伸执法办案职能,建立了公诉环节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并制定了《关于公诉环节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若干规定》。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结合案件事实认真向被害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积极解答各类问题,帮助被害人依法参与诉讼。
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强调刑事和解,不片面追求工作效率、机械执法,宁可多花精力,也要促成刑事和解。今年10月,来津务工人员宋某路过一个餐馆时,因误会与餐馆老板发生口角,随后遭到三名服务员拳打脚踢,造成头部和肢体软组织两处轻伤。这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打工人员,没有赔偿能力,希望老板能够代为赔偿,但老板不同意赔偿。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诉检察官对餐馆经营者进行释法说理,做通了老板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记者朱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