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3月28日讯(吴强忠) 当前,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庆元县松源镇始终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结合自身职责竭尽全力,充分发挥指导人民调解、不安定因素排查等职能作用,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不安定因素排查与民间纠纷调处方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调处矛盾纠纷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始终坚持抓好矛盾纠纷与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一是建立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工作得以规范、持续有效进行的保障。继续坚持实行已形成的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碰头,一月一例会,一月一交办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大问题,要求各村、社区.企业.街道认真执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把调处的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有效地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矛盾纠纷。
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我镇的矛盾纠纷排调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很大变化,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
1、社会矛盾增多。由于近几年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土地和山林界限划分、离婚妇女责任田分割落实等问题层出不穷。
2、集体上访事件增多。当前情况下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导致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相互串联大、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到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3、危害性严重。近几年,民间纠纷的新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个别突发事件,往往会形成“多米诺”效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党的执政地位,更重要的是危害了社会政治稳定,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些问题往往比较棘手,处理起来非常困难,更需要我们领导小心谨慎的处置。
4、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调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过去邻里之间、村民之间产生纠纷,只要耐心说服教育,细心讲解道理,讲透法律,纠纷当事人一般都能很快握手言和,尽释前嫌,和好如初。而现在随着人们的交往增多,见多识广,结识人群复杂,产生纠纷矛盾之后,处理起来相当复杂,往往因为一起纠纷,涉及社会上诸多方面、诸多利益群体,而要想达到双方满意,相当困难,处理起来难度也非常大。比如:安置拆迁纠纷、劳务纠纷、职工下岗纠纷、就业纠纷等等,不仅会带来许多家庭不稳定的隐患,影响家庭的和睦,而且会带来许多其他社会矛盾。
针对以上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深入分析,主要是由以下几下方面的原因形成的。
1、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捣乱破坏、无理取闹。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
2、有些地方和基层组织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抓经济工作得力,但却忽视了对群众利益的关注,对群众的抱怨不满和矛盾纠纷没有很好地倾听和解决,有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方法简单粗暴,方式不对,导致矛盾越积越多,解决的成本越来越高。
3、调解员文化、业务素质偏低,年龄偏大,尤其是农村调解员。他们从事调解工作,主要是凭一颗热情的心、凭感情、凭经验。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农村调解员地位也逐步提高,对调解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会调解,还要会制作调解书。
4、人民调解业务培训、指导力度不足。
一是业务培训的安排不够系统科学。目前县司法局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人民调解员培训。从受训的范围来看,主要局限于乡镇人民调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培训一般由各乡镇自行组织;从课程的安排和内容的选择上相对比较单一,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另外从培训时间的选择上,存在相对的滞后性。二是对人民调解案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每年有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这种方式予以解决,但是,由于欠缺案件报送、审核等制度,不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的结果进行直接的监督、纠正和指导,一定程度影响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的提高。
5、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问题扩大。个别单位和部门对群众要求调解的问题不重视,小事情也拖成了大问题,群众被逼上访的情况也很多。
6、运作不够规范。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7、人民调解经费缺乏保障。《人民调解法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除个别社区(村)经费相对宽裕外,我镇大多数社区(村)无力承担人民调解人员补贴和相关费用,因此各社区(村)的普遍做法是,由社区(村)干部兼任各级人民调解员,而一些法律功底相对深厚且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同志,因经费缺乏保障难以被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向专业化发展。
面对上述问题,我镇采取创新机制,积极探索矛盾纠纷问题化解的新方法。从现阶段来讲,我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大局观念,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人民调解工作搞的好,民事纠纷调解得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稳定了,公检法压力少了,政府少麻烦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检法司,应该是司公检法。因此,我镇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镇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镇综治工作中心负责日常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镇政府最具调解经验的人担任中心主任(我镇近19年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087件,接待信访、陪访4840次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万次人)。镇领导深刻认识到不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司法工作就会成为空中楼阁,难有一席一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前提,这项工作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
2、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继续以小水电开发、土地征用、城市建设、企业改制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政策性处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苗头性问题作为排查化解重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发挥信访、维稳、调解工作“三道防线”的作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落实工作责任,限时解决,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尤其要突出重点,做好敏感时期特殊群体的稳控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可能越级、集体上访的人员稳定在当地。进一步抓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加强对近三年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开展集中摸排的基础上,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其煽动、组织纠纷群体进行集体上访。
3、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我镇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对队伍现状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准确地掌握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知识程度和工作能力强弱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分工,县司法行政机关、镇司法所分别制订详细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我镇还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在人民调解员的后继教育中,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4、加强经费保障,打造一支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我镇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把一些具备较高法律水平和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同志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逐渐改变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偏老,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状况。同时尽量避免交叉兼职,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福利待遇,给予每月一定的补贴等形式,激发人民调解员学法律、比业务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的专业性和相对稳定性。
5、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办案补助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办案积极性。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我们无法要求广大干部都能无私的不要任何报酬的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而且村级调解员基本无工资,而家庭经济需求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须的。而现在的人们调解工作则都是无偿的,导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不高,高素质人才也不愿进入调解队伍。因此,我镇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办案补助制度,由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量的资金,根据调解办案难易程度,分档次的给予补助,这样将大大增强调解员的办案积极性,也能吸引一些有志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增强矛盾纠纷调处能力,维护我镇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6、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随着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单靠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难以完成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任务,很多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配合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纪检、信访、综治、公安、法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做到有机结合。
7、依法行政,遏制纠纷源头。维护稳定,加强人民调解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很多矛盾纠纷原因,遏制纠纷源头也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从近几年一些群体性纠纷以及群体上访事件来看,有不少是由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行政造成的。各相关部门要杜绝因行政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这应当是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效手段。
8、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结算时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和债务纠纷;农忙季节生产任务多,容易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城市建设容易发生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纠纷等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掌握这些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普法教育是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全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9、健全快速反映机制。完善信息网络和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处理网络建设,做到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和及时调处。防止不安定因素扩散、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基层不安定因素化解、民间纠纷调处的工作重点,紧紧把握这个重点,及时排查、预防、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一是在预防纠纷上下功夫。完善定期排查制和纠纷快报制,真正做到因时、因地、因人预防,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把纠纷的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二是在掌握信息上下功夫。建立由信息员组成的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的严密防线,形成耳聪目明、反应快捷、渠道畅通的调解信息网络,并严格信息上报,做到发现问题层层联动,使调解组织在防激化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三是调处及时,不留死角。尤其及时调处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参与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纠纷、事件的调处。解决应对矛盾纠纷反映敏捷、信息渠道畅通,层层抓、层层联动的问题。
10、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程序,认真落实上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五统一规定。在程序方面要着重抓好工作程序、受案程序和调解程序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内容首先要从宏观方面全面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展开的方式和方法,进而规定关于此项工作的请示、批准及总结报告制度,使整个工作形成完整的环链体系。受案程序的重点要明确受案的范围,呈报批准的方式方法以及不受理的告之和处置规定。调解程序是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合法性,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效力和成败,应重点抓实抓好。当前,我镇除了认真做好调解程序统一工作外,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五统一”规定,切实做好名称、标识、印章和文书的统一工作,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早日走向规范化。
通过上述方法的适用,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切实做到了“一个不发生”,不发生惊天动地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两个不能”,特殊群体绝对不能形成组织,绝对不能形成气候;“三个防止”,防止因个体事件酿成群体事件,防止松散型问题变成带组织性倾向问题,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发展为对抗性矛盾;“四个下降”,源头上发生的矛盾纠纷数量下降,信访总量尤其是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下降,安全生产事故下降,刑事治安案件通过努力达到稳中有降;“五个提高”,提高初信初访调处率,提高老信访户息访率,提高敏感时期敏感问题特殊群体的控制力,提高群体性事件处置率,提高群众对安全稳定的满意度;“六个确保”,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确保经济运行稳健,确保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做好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要求。新时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肩负着调处一起家庭矛盾纠纷、稳定一个家庭、解决一件矛盾、稳定一个乡村、化解一起事端、稳定一方水土的历史责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也越来越显得重要,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加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励精图治,真抓实干,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