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资金78.4亿元(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水质污染)。此消息一出,公众质疑声一片: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埋单?(6月7日《证券日报》)虽然中石油是国有控股公司,但它上交国家的利润只占其总利润的10%,即使是今年提高上交标准,也才15%,大量利润用于企业内部。利用资源垄断赚到的钱归企业,而在生产中造成的污染,却由国家财政和纳税人埋单,将成本转嫁给社会,世上哪有这样的美事?然而,中石油就是享受到了这等美事。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资金78.4亿元,但肇事者中石油只缴纳了100万元罚款,另外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相关部门则欺软怕硬,宁愿动用纳税人的钱,也不愿让中石油拔一根毛。另一方面,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后,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为代表的6名师生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但由于原告不适格并未被受理。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导致许多公民和民间团体没有诉权,无法提起诉讼,于是面对环境污染事件时,公民的权利很贫困。
但是,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看似与个体的公民无关,实际上却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为环境污染最终会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为公益而诉讼,督促执法部门有所作为、敦促企业赔偿。
因而,要改变重大污染事件“李代桃僵”的状况,至少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必须从财政预算公开和监督着手,加大财政公开和预算审查力度,不让财政轻易为污染事件埋单;另一方面则要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让公民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督促执法机关
严格执法,敦促污染企业及时足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