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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赔偿限额”实为法律垄断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目前进入善后赔偿阶段。而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的幸存者周君,还在为3年前那场浩劫留下的伤痛而奔波。相关信息显示,当年胶济铁路事故,铁路方面对于死难者的赔偿是每人20万元。显然,给周君的赔偿不可能高于这个数。(《今日早报》7月27日)

  周君的一只假肢,费用就是80万元,至于她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更是天文数字,区区20万元,不过是九牛一毛。我们不得不感叹于铁道部门的“牛气”,不但垄断了所有的铁道运输及关联企业,而且在赔偿问题上还享受着超市场主体的待遇,将法律也垄断起来了。

  此话怎讲?根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中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的保险金最高为2万元。也就是说,在火车事故中,不管是死是活,不管损失多大,也不管后续治疗要多少钱,铁道部门都是17.2万元一口价买断。尽管此次“7·23”事故每位死难者家属可得50万,但这50万包含的是“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

  而根据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坐火车与坐飞机的同为国家公民,为何同命不同价?

  其实,任何所谓“限额”的规定都是违背常理和违背法律的。人的生命无价,人的治疗费用更不能限额。《侵权行为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民伤亡赔偿金有着一系列法定计算标准,又何来“限额”一说?

  当然,有人要说,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的标准是国务院发布了《条例》的。但是,《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侵权行为法》是法律,位阶比行政法规更高,在司法实践中,理应适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以上种种追问,我们完全可以看出,“赔偿限额”形成了法律垄断,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而这种垄断能一直延续下来,可“真是个奇迹”。这种法律垄断,和铁道部门的经济垄断一样,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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