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司法解释正好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念,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被指保护了强势地位的一方。甚至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让年轻人择偶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潜力股”。(8月14日《北京晨报》)
夫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有人硬说此规定对男方有利,我只能怀疑其择偶观是否该与时俱进了。再说,社会舆论不是普遍对“一嫁改变命运”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颇有微词吗?此规定不正好唤起这些人的“自立自强”意识吗?
还是回到出台这项规定初衷上去。据最高法统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相对集中在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此背景下,出台此规定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以往最难办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有力依据。当然又有人会说“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会导致中国离婚率的迅速攀升。此看法未免夸张。上面说过,司法解释有相当针对性,并非在宣扬离婚。再说,离婚都得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如果说因为财产分清了,夫妻就去离婚,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的。
相反,该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它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在一个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要离的,纠纷少些;想结的,动机单纯些。司法解释正好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念,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