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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调处 浙江医患纠纷"解法"获法律认证

  近日,全国首个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法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省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再受全国瞩目。独立第三方、专家咨询机制、理赔机制、立法支持……一个个闪亮的关键词,铺满了我省医调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道路。

  据统计,2011年1月至9月,全省已调解医患纠纷3078起,成功调解2829起,调解成功率为92%。

  医调会不偏不倚实现全省覆盖

  一说起医患矛盾调解,首先想到的就是“宁波解法”。2008年2月29日,全省第一个专业化解医疗纠纷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随后他们在不断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调解模式。

  几天前,记者前往宁波探访了这家医调会。医调会的几间办公室有些不起眼,内勤小汪说,他刚来上班时在这一带兜了好几圈才找着门。不过,前来咨询和申请调解的市民总能很快找到地方,他们说这是因为“酒香不怕巷子深”。

  今年年初,俞大伯在一场手术后不幸去世,家属和医院一起找到医调会申请第三方调解。“医调会既不属于卫生局或医院,也不属于保险公司,这样的‘老娘舅’公正公平,我们服气。”家属的心思很明白。

  在听过双方的陈述后,医调会了解到,医院诊断俞大伯患有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为他做了全麻下二尖瓣及主动脉瓣置换和冠脉旁路移植术,手术两天后,俞大伯突然病情恶化、昏迷,抢救无效,撒手人寰。患方质疑:医生明明说手术很成功,为什么两天后患者突然死亡?医院为什么没有发出病危通知书?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调解人员对整个诊疗过程进行了分析:患者手术指征明确,在手术告知上应该是详细的,患者最终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手术并发症,但是在患者病情出现恶化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及时发出病危通知书存在不足。

  面对患方提出的40万元索赔要求,调解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整个纠纷的费用进行了估算,在医患双方都同意的框架下,再继续分头调解。最终医院同意赔偿7.8万余元,患方充分了解了整个诊疗过程,对院方有了一定的谅解,愿意接受这个赔偿金额。签下调解协议书的时刻,调解人员建议相对而坐的双方伸出右手,“握个手吧,一笑泯恩仇”。

  像这样握手言和的场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由于医调会受市司法局管理、指导,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与医患双方没有利害冲突,调解起来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三年半来,宁波医调会已成功调解纠纷627起,调解成功率为96.61%,医患双方无一例反悔。

  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陆德兴表示,截至目前,全省已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2个,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建设率达100%,真正实现了全省覆盖。

  “打铁先得自身硬”。医疗纠纷专业性强,要做好调解工作既要懂医学,又要懂法律,还要懂得调解技巧。陆德兴介绍,目前全省医调会有1031名人民调解员,其中专职调解员大多是司法行政、法院、卫生行政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的退休人员,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同时,各地医调会还积极建立了医学、法学、调解等各类专家库,充分发挥“智囊团”优势,形成专家咨询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准确性。

  两大理赔机制实现快速理赔

  不久前,在诸暨市医调会的努力下,女孩阿宣终于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4.5万元。当天,阿宣就从医调会领到了所有赔偿款。

  “这笔赔偿款,来自于我们的医疗风险金。”诸暨市医调会主任斯友全介绍,医疗行业是高风险和特殊性行业,只有建立医疗责任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患者才能得到及时赔偿。这项医疗风险金制度,由诸暨市卫生局负责,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的业务量,按2—3‰的比例上交医疗风险金,作为单位的机构账户;同时,按单位在岗人数每人每年200元上交风险金纳入统筹账户。当发生医疗赔偿时,先从各单位的机构账户开支,超支时由统筹账户支付50%,剩余的50%由单位补交,卫生局按时将资金划拨到医调会,由医调会负责支付。

  “医疗风险金有很多好处。全市缴纳的医疗风险金百分百用于赔偿,与保险相比,不产生经营费用,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而且它还起到了互济作用,以全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可以有效地调节小单位赔付压力大的问题。当然,它更方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由医调会直接支付,当事人不再需要东奔西走。”

  据了解,诸暨的风险金制度是浙江现有的两种医疗理赔机制之一。还有一种,是医院参加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当医院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各地实施的具体模式上,有的采取多家保险公司共保体方式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由共保体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有的是市卫生部门招标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的是市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

  无论哪种机制,都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保险部门应当依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予以理赔。

  立法支持“宁波解法”

  医调工作跨越发展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引向医院外,这项当年“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如今受到了法律的确认。

  4年前的12月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出台,首次明确了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具体政策。4年来,卫生部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推广宁波的这一做法。

  去年7月以来,《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陆续实施,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理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确保法律体系的良好衔接以及“宁波解法”的法律效力,如今宁波将《办法》上升到了地方性法规。日前,《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已顺利通过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地方性法规。

  “立法的支持,是我们加强医调会规范化建设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长效机制的有力保障。今后,我们还要在各项工作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不断提高医调会的社会公信力。”省司法厅副厅长林丹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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