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昨天,49岁的杭州市民张女士颤抖着双手,从余杭法院的法官手里接过了3.5万元救助金,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这笔钱对于她和未成年的女儿来说,犹如雪中送炭。
改变张女士和女儿生活的是几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2005年10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俞某开着一辆小货车,途经杭宁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97公路+500米处时,撞上了前面一辆由李某驾驶的挂靠在邯郸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俞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讨要赔偿款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和女儿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李某和邯郸市某运输公司赔偿张女士55.7万余元。
执行中,天津籍的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人6万元后就下落不明。该案的另一被执行人邯郸市某运输公司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时,早已处于歇业状态,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余杭法院依法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无果,所以赔偿款至今无法执行到位。
丈夫俞某是家里的顶梁柱,死亡时家中尚有6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现在,女儿已到了上学的年龄。而张女士一直没有工作,全家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是城镇低保户。
考虑到张女士和女儿生活困难,余杭区法院决定代其申请执行救助金,并给予申请救助人3.5万元执行救助金。
包括张女士在内,昨天上午,余杭区法院给22起案件、49名救助对象,发放了救助金额总计53.3万元,这也是近年来该院发放人数最多、救助金额最高的一次。其中有11件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余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执行救助是指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案件的过程中,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法院代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适当救助的措施。
在操作中,余杭区法院采取灵活机制,对已进行执行救助的案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将会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除已救助的金额,并将该笔款项重新投入到慈善救助资金库。
2011年,该院对以前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重新进行了财产调查,共发现有6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到位的13万余元执行款重新投入慈善救助资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