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阶段,怎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这是省政协委员唐国华在今年“两会”上最关注的问题。昨天,他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这是两个“老大难”问题,但之前从未有人以提案的形式正式提出过,他希望这份精心准备的提案能引起更多重视。
唐国华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有权派员在场两项限制外,并无其他限制。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只需通知侦查机关,以便于侦查机关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律师应当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会见在押当事人、会见时间并了解案情。
但在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担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干扰侦查活动,甚至利用会见之机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因而往往以“妨碍侦查、保守秘密”等为借口设置各种障碍,阻挠律师会见。
“我自己就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会见不仅必须由侦查机关安排,连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都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一旦律师在会见时涉及案情往往会被侦查人员阻止,严重者被中止会见。如此,律师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律师探望’,只能问问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所需。”唐国华有些无奈地说。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场。唐国华认为,这个“可以在场”的规定往往造成侦查人员“必定在场”,导致律师难以掌握案件情况,使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兑现。
“在我国,因为犯罪嫌疑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教训应当充分吸取。”唐国华在提案中疾呼,不要让法律形同虚设,不要让公权力被滥用,不要再让律师对刑事案件“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