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人民调解全面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今天,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缪德礼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2011年,该省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16.3万起,现已调解15.7万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6.3%,全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3%。
所有县成立“交调会”
2011年11月4日15时,肇事人包某驾车从龙丽高速遂昌出口驶往县城,与志愿者华珍发生碰撞,华珍经多方抢救无效于26日晚上离世。痛失亲人的家属情绪激动,于27日聚集在人民医院门口,要求严惩肇事人。
遂昌求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马上赶到现场,劝解、说理、晓之以法,肇事人包某答应当天垫付10万元赔偿款。由于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太大,调委会先后进行了五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平息了事态。
遂昌县求和人民调解员罗素娇告诉记者,华珍车祸案只是他们调解成功的其中一个案例。事故当事人期盼的是公正快捷,而这正是人民调解优势所在。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案件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在1至2万元之间,人民调解则可达到5万元左右;从时间看,比如交强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人民调解,快的一周可获赔,而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从诉讼到结案至少三个月以上。
记者从遂昌交警大队得知,该县“交调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共受理案件803起,成功调解779起,调解成功率达97%。缪德礼说,“人民调解工作成本低、效果好,在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推广性。”
从2010年7月开始,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和保监等三部门联合召开宁波现场会,全面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一年中,全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82个,调解室275个,聘请人民调解员591人。根据省综治办的要求,2011年年底,所有县(市、区)均成立“交调会”,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交通事故信访降三成
《法制日报》记者从省交管部门得到一组数据:全省每年交通事故有效接警近300万起,除交警现场快速处理的事故以外,约有40%的事故损害赔偿需要进行后期调解,其中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近在3万起。
宁波市鄞州区“交调会”是全省的示范单位,该区交通事故处理对策中队副中队长潘红祥告诉记者,原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过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都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事故民警既要承担事故鉴定和行政处罚任务,同时还要兼顾民事调解,不仅办案负荷重,而且身兼控方当事人和责任认定的裁判官,其公正性难以保证。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不能充分表达意愿,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2006年,管辖区成立“交通安全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进驻交警队,5年来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9240件,涉及赔偿金额达近3亿元,无一起因调解不成而起诉到法院或上访的。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向记者介绍,“第三方”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化解了交警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帮助了百姓排难解纷、止讼息争。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方便群众、化解矛盾、解放警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浙江省成功调解15.7万起事故赔偿纠纷,信访案件降了三成。
综合发力情融坚冰
“人民调解涉及到司法、公安、保监、法院、财政等多个部门,司法部门必须加强人民调解职责、规程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事故处理业务指导,还必须依靠保险机构对理赔支付的大力支持,必须依靠财政部门对相关工作经费的充分保障。”省公安交管局事故对策科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
首先,在组织建设上提供保障,明确在各县(市、区)依托驾驶员协会成立“交调会”,下设若干调解室。其次是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险机构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保险赔付程序,以调解协议书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再次是软硬件建设上的保障,包括调解场所、办公用品以及调解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相关经费保障。最后是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共促社会稳定。
罗素娇表示:“我们对重大案件的调解,基本用背靠背的方式前期疏导,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诉说,并说明事故处理程序、赔偿标准和保险理赔数额等,帮助受害方核算诉讼成本,同时联动街道、村委会以及所有能够调动的力量调处纠纷,保险机构提前介入快速理赔,使调解成功率大大增加。”
“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的一个典范,也是“交调会”学习创新的一个楷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表示,下一步,他们将深化“枫桥经验”,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聘请律师为调解员,二是发动更多的志愿者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建立开放模式,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动调解。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蒋巨辉方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