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1月19日讯(通讯员 沈简轩 黄锦锦 )1月17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的周小龙涉嫌敲诈勒索案获判。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不应认定周小龙自首的意见,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经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周小龙与王浙明、张亚玲、相彭锋等人(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威胁,强行向其索取钱财1.5万元,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王浙明、张亚玲、相彭锋三人归案,出逃的周小龙被列为上网逃犯。
去年8月16日,周小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周小龙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新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发现周小龙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5万元,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周还有前科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官还发现,周小龙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关周小龙自首认定存在瑕疵。检察机关认为,不应认定周小龙为自首,不能从轻处罚。据此,新昌县检察院决定依法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周小龙。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