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1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再过一个月,为规范城管执法流程,杭州城管的人性化执法模式又将有新动作。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城管委法规处了解到,《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下月起,城管执法队员扣押无证摊贩的水果、蔬菜等财物,在扣押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接受处理期限内财物损失城管还得赔。
当事人现场申辩或可终止扣押
本规定所称的易腐烂变质财物,是指水果、疏菜、水产、禽畜、鲜花等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的财物。
《规定》提出,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遵循慎用原则,即如果不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可以实现执法目的的,不得扣押;扣押当事人的其他物品、工具,可以实现执法目的的,不得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不具备保管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基本条件、能力的,不得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但是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在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时,《规定》要求,应由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携带和使用音像监控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邀请见证人同行,行为举止应当规范、文明。
扣押无证摊贩的财物,不是说扣押就能扣押的。《规定》明确,实施扣押措施,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按照规范的城管执法流程,下月起,城管执法队员需要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的,终止扣押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需要实施扣押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
城管保管不当得赔财物损失
水果、疏菜、水产、鲜花……这些东西都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如果坏了,怎么办?
《规定》提出,在允许当事人接受处理的规定期限内,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易腐烂变质财物,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扣押后的处理和告知,《规定》也做了明确规范。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扣押财物的保鲜要求、环境气候、保管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五日;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提出延期要求,并愿意支付保管费用,承担因延期造成的财物价值损耗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在接受处理的期限过后,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将易腐烂变质财物拍卖或者变卖。那么,拍卖之后的钱到哪里去了?
《规定》定得很细:易腐烂变质财物被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满三十日,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可以联系当事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财物被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情况,再次要求其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经再次联系或者公告满六十日,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由城管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易腐烂变质财物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为无主财产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后,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