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杭州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提交了一份行政许可的申请,要求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却被省气象局告知“不予受理”。为此,科安公司将省气象局推上了被告席。(本报2011年9月23日、11月30日曾作详细报道)日前,这起行政诉讼案终于告一段落,科安公司胜诉。
2012年1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安公司胜诉,要求省气象局撤销此前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决定。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科安公司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省气象局的职权范围,省气象局应当受理。而申请人科安公司虽然是民营企业,但其主体资格也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有法人资格”的这一规定,该申请也完全符合规定。
另外,被告省气象局认为科安公司存在违法从事防雷检测业务行为,对此法院认为:该行为是否存在,并不影响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因此,“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杭州中院作出了科安公司胜诉的判决。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慧良表示,不排除向省高院上诉,目前具体的处理办法还在商定之中。
目前,浙江省共有73家防雷检测机构,全部是事业法人性质的,过去也从来没有一家民营企业提出获得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因此科安公司这次的胜诉,有着特别的意义。“虽然对科安公司而言,即使申请被受理,也并不等于就顺利拿到了许可证书,但这毕竟是民营企业平等进入防雷检测领域,突破‘行政垄断’的一次尝试。”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说,经济领域的行政许可越少,行政管理越规范,企业的创新力和活力才会越强,越有国际竞争力,“合法经营的企业最终必然会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张宽律师则表示,“‘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并不多见,‘民赢’的概率就更低了。这次科安公司勇于诉讼,而且还胜诉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值得肯定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