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蛇有蛇道,龙有龙道,法院获得人人仰望之道,在理,在法,不在用强斗狠,法官切勿学莽李逵。
法院珍惜名誉,喜爱威信,无可厚非,甚至值得提倡。然而,法院的威信不是上天赐予,其得来和增长取之有道。那么,道在何方?
年前,贵州某法院在一个黑社会案件的庭审中,以数十名法警执行法官对律师的当庭驱逐令,威固然有了,信却不见。
有人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庭规则》,支持法院驱逐律师的做法。确实,《法庭规则》上写着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此所谓法官的指挥诉讼权。《法庭规则》还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自然包括律师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很多法庭据此要求律师发言前先举手。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无论按照《民事诉讼法》,还是依据《法庭规则》,法院都有权“责令退出法庭”。
初看起来,贵阳法院并非违法乱来,其实不然。曾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的丹宁记述过这样一则轶事,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有一个旁听者突然异常愤怒,猛地飞掷出一本书,险些砸到大法官丹宁,躲过袭击的丹宁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心平气顺地使庭审活动继续展开。大法官没有因此抓狂,大发雷霆,一跃而成为又一场法庭闹剧的主角。丹宁的忍耐,体现了法庭的公正,也悄然把握住了法庭审理的航向。他的有所不为体现出了法庭的庄严———这里绝不是长枪对飞镖的武斗场。
司法权的运作就是这样,在本质上与暴力尽量疏离。司法权的光辉之处发源于其本质上讲理不讲力,既没有呼之即来、挽袖挥拳、大声呼喝的大队人马,也没有能够上下使用、左右打点的金钱。惟其如此,司法才一心将理、法运转自如,从而使社会公众无不心悦诚服。
法官指挥诉讼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法官掌握一定维持法庭秩序的权力是为了法庭审理顺利进行,而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则是为了论辩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观点。双方观点的激烈交锋、完全表达既是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示,也是最终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实体裁决的保障。然而,一些法院以庭审顺利结束为万事大吉,以没有出现风波、争执,甚至不出现不同意见为最大目标,乃至于律师举手要求发言,法官假装没有看见,律师一言不合就驱逐出法庭,显然法官自己迷失在暴力宣泄中,忘记了对公正的追求,更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庭审分工在于先由律师、检察官说理,法官倾听,继之法官用倾听后的判断、用法律说理树立司法的威信,而绝不是在法庭上关闭耳朵,甚至关闭律师的嘴巴。
所谓蛇有蛇道,龙有龙道,法院获得人人仰望之道,在理,在法,不在用强斗狠,法官切勿学莽李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