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2月15日讯(通讯员 贾群增)2月10日上午9点,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建设工地,吴某、黄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永康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询问他们有没有上岗证、有没有参加过相关安全培训,他们都一一摇头否定,两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一天。
自去年9月26日“清剿火患”以来,永康市消防大队共拘留88人,拘留人数在金华各县(市、区)居第一。
大意气割酿火灾
2011年12月13日下午16时04分,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某一建筑二楼突然起火。永康消防大队21名消防官兵奋力扑救,17时30分,火势被控制,并成功疏散12人,火灾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是3名电焊工在二楼拆除舞台气割引燃地上可燃物,火花掉在木板上,三人也没有注意到。直到烟雾弥漫了整个楼层,李某才意识到着火了。当时,保安迅速提着两个灭火器跑上来扑救,但终因烟雾太大,扑救没有成功,后来有人打了119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徐某、李某、李某某分别被处以10日、10日和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指使无证电焊工作业
2011年11月11日,永康市九岭东路某建筑施工工地。苏某手持电焊工具在电焊,火花四溅,可就在三四米外,堆满了纸屑等可燃物,周围又没有配备任何灭火器材。
“你有电焊作业证吗?请出示下。”
面对这一提问,苏某一脸茫然。说以前跟着师傅学过电焊,没有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
原来,苏某是工地安全工作负责人韦某叫来的,韦某明知苏某没有上岗证,却仍叫苏某作业,并且,工地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苏某被依法行政拘留2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指使或者强制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工地安全生产负责人韦某被依法处10天行政拘留。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2011年10月15日,永康消防大队检查人员对位于永康市铃川路某商场例行消防监督检查,在没有消防许可证和其他有效证照的情况下,周某竟然储存有50公斤煤气瓶5个,15公斤煤气瓶3个,5公斤煤气瓶4个,2公斤煤气瓶7个(均为满瓶)。商场里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周某及其员工在那里生火煮饭。
执法人员当场暂扣了危险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周某被行政拘留2天。
加油站里抽烟
2011年10月30日上午,永康市区某加油站。中年男子张某在等候车子加油的同时,走到加油机三五米外,很自然地点起香烟开始“吞云吐雾”。
事也凑巧,刚好执法人员来该加油站例行检查。
“师傅,你在这里抽烟是犯法的。”
“难道我抽烟也犯法?”
“这里是加油站,而且离加油机又这么近。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不是什么也没发生嘛。”张某不以为然,继续抽烟。
见此,执法人员立即和派出所联系,将该男子带回消防大队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最终,张某被处以2日行政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