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童志兴(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童志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童志兴受贿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至2007年期间,童志兴利用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务便利,在相关案件审判、股权纠纷处理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盛燕(另案处理)先后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