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平安浙江网2月27日讯(通讯员冯珊)日前,浙江省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宁波召开。本次年会由浙江省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宁波富田集团协办。国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省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名誉会长郑志耿及省商务厅、宁波市法学会、宁波市贸促会的领导专家和省内各高校、科研机构,有关法院、宣传、民政、律师等实践部门的专家代表80余人参加了本次年会
一、WTO规则研究与案例分析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蹇博士提交《UNESCO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之冲突初探》,从目前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密切程度最高,同时又是涉及成员方最多的国际公约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的条款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分析入手,认为这些冲突主要体现为一种“适用法律上的冲突”。要化解这些冲突,可以在文化多样性公约和WTO的框架内进行调和,鉴于WTO在世界范围内的重大影响,在其框架内的调和更加重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学讲师蒋奋博士在论文《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中“公共机构”解释之评述》中引入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美国对源自中国某些产品的最终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中,专家组、上诉机构运用相同的条约解释方法来澄清和阐述“公共机构”的含义,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的法理,最终认为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切忌程式化,而应基于对该机构特征的全面分析。宁波诺丁汉大学的黄珏博士提交的《The Right to Trade and Publication Control in China - the Implications of WTO China-Publications Dispute》,讨论了世贸组织对中国关于出版品的管制案例的裁决及审判的法理,认为中国虽然有权决定什么是公共道德,但掌控措施不当。黄博士展望了该案裁决的执行前景和影响,认为我国可能不实施这一裁决,由此需要反思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弹性和有效性。但中国通过参与这一案件,更全面的了解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吴卡副教授在《条约演化解释方法的最新实践及其反思》一文中,通过分析国际法院“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和WTO上诉机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认为演化解释目前似已成为条约解释的一个新趋势,但在实践运用中,该方法却存在武断、机械和片面等问题。未遵循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演化解释方法和当时意义解释方法的关系极其密切,应在综合考虑各个解释要素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方法权衡后再作选择。运用演化解释方法,应在条约已有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二、WTO对浙江各产业的影响
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周俊子博士撰文《浙江对外贸易中新兴市场开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对我省对外贸易中新兴市场开拓的发展现状及特点予以分析,并剖析了对外贸易中新兴市场开拓存在的问题及困境,提出从产业分工、风险管控、制度突破三个层面进一步推动我省对外贸易中新兴市场的开拓。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张汉东提交的《入世十年浙江开放型经济发展》一文,回顾入世十年浙江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程,并提出入世的第二个十年,浙江要抓住战略机遇期,继续走在前列,率先发展,落实“创新强省、创业富民”总战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汤涛法官在论文《“两反”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兼谈宁波企业的应对策略》认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是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向中国企业频繁挥舞的两根贸易保护的“大棒”,通过分析“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提出宁波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潜在补贴;政府要彻底转变角色,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增强以提供企业经贸信息、法律咨询为主导的服务功能;对于宁波企业而言,应该尽快的建立现代企业模式,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宏乐博士的《产业政策的制定和WTO协议义务的协调——从我国光伏产业遭受美国双反调查谈起》一文认为,WTO协议的要求对一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而从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和遇到的发展困境来看,在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进一步灵活运用政策工具,注重扶持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同时,注重启动内需,延长我国国内产业的生产链条,才能不受制于人,使相关产业得到平稳发展。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的蔡迪博士撰写的《次贷危机背景下的美国私募基金立法探析》,通过对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相关立法背景的考察和法律条文的探究,对该立法的具体内容作出了一定的评析和解释,并就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提出若干建议。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鲁勇睿老师的《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不确定规则下的货币权力失控》认为,金融危机在本质源于货币规则的不确定,以及由此引发的货币权力滥用或错用。因此,应对金融危机不仅要对金融投机行为加强监管,更需要通过约束货币权力和保护持币人权利,为金融监管提供确定的货币规则基础。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张倩老师《信息与激励不对称在内幕交易治理中的影响及其应对——基于中美证券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的比较》的论文,通过对美国内幕证券交易执法机制的简要分析,对照中国内幕交易执法中出现的主要障碍,发现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激励不对称是内幕交易管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认为中国当前打击内幕交易的努力可以重点从执法信息建设、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创新行政裁判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改进。浙江万里学院法律系主任余妙宏博士则以《“入世”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发展》为题,分析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现有规则下海运服务贸易需遵循的原则,并以中国在“入世”时在海运服务贸易开放的具体承诺为基础,探寻十年来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与双边条约的发展。
三、WTO规则下我省司法实务的新发展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邬辉林律师的论文《民企境外并购项目的律师实务研究——兼论国内律师承办境外并购业务的角色定位与市场运作》,结合WTO背景下他本人承办的民企境外并购项目,对所涉典型律师实务问题进行了阐述,归纳民企境外并购特征与问题,分析了国内律师参与境外并购项目的角色定位和市场运作。围绕中国入世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中国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吴道富副院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光宏院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庭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汤涛法官分别提交了论文《涉外商事纠纷司法审查机制之粗探》、《涉诉企业面临之困境及其司法应对》、《股东之清算责任纠纷探析——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审慎例外”条款的限制性应用与发展趋势探析》,探讨了加入WTO对中国法官审判理念的影响以及具体涉外诉讼机制的完善,并深入分析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
另外,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利强博士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研究员屠新泉博士联合提交的论文《为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立法》认为,允许私人渐进参与贸易自由化立法和重构贸易自由化立法的政策框架、加强政策协调应当成为立法范式改革的两大方向,而构建符合国情的、统一协调的、科学的贸易调整政策,并将其法律化应当成为当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李毅飞老师提交论文《论限制解雇原则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认为,应当建立一套以“正当事由说”为基础的解雇限制制度,短期则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以及赋予司法部门更多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消除立法不科学的消极后果,以使中国的劳动者保护立法亦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李毅飞老师还会同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易凌教授,借鉴WTO法的研究方法和规则探讨国内问题,提交了论文《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的长三角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障碍及其协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