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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批银行妨害调查 建议畅通信息防非法转移存款

  浙江在线北京3月6日讯(特派记者 童俊 叶海)“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遇金融机构拒绝或妨害协助调查、执行的情形不断增多,引起了各级法院的强烈不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查控存款资金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民事案件时,有权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国家机关调查取证。要求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及时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对于法院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基层,不少执行法官都有这样的感受,一方面要艰辛地去维护大量的银行债权利益,另一方面,银行却不积极协助法院依法执行工作。

  如何破解这个“瓶颈”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上的一个难题。

  银行淡化回避协助法院的查询义务

  齐奇认为,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还是银行内部管理和技术手段限制所造成的。

  金融机构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系统中被上级限制了权限,仅限于协助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查询,无法向基层、中级法院正常提供被执行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外汇账户等信息。

  查询中也存在很多梗阻,仅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拒绝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余额等信息。法院还要赴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具体账号、存款余额等,费时耗力。

  除此之外,银行与法院间至今没有实现网络专线上点对点的批量自动查询,都要到人民银行省级中心支行查询,事实上中心支行很难应对,导致周期一再延长。

  尽管央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就查询事宜联合下发过文件,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有意淡化甚至回避协助查询义务。

  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还拒绝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线索。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部分商业银行在协助法院执行时,又自行设置了一些审批程序。

  人民银行为法院设定了“协助法院查询专用入口”,却反而导致管理系统中对司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其他线索被人为屏蔽。

  同时,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技术上比较落后,除贷记卡(信用卡)、借记卡账号外,至今未能制定全国统一的账号规则,对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如储蓄账户、保证金账户等)没有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很难有效监管被执行人错报、瞒报、漏报账户信息的行为。

  建议畅通账户信息 防止非法转移、隐匿存款

  而银行也有自己的考虑,担心违反客户保密义务,导致客户有意见,可能会让自己在同行业吸揽存款或推广金融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

  对此,齐奇建议,要准确及时地提供被执行人结算账户的地点、时间、余额及资金往来帐等信息,不仅是相关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废债务、转移财产的必要前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完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与法院加强配合协调,全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用,破解执行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诚信的市场秩序。

  有关具体操作,齐奇有自己的想法。

  在交易过程中,银行系统会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但对于法院的查询工作,银行协助执行效率滞后,很多地方仍采用人员往返,来回交换纸质公文的方式,工作效率低,导致非法转移、隐匿存款屡屡发生。

  他建议,银行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协助执行的工作效率。

  征信部门掌握了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银行账户等信息,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了有关被执行人外汇资金账号、出口收汇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震慑制裁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银行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显得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齐奇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应取消相关管理系统对司法查控账户信息的技术屏蔽,使得省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也能够查询,并向各级法院提供相关账户的电子信息。

  同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设置网络专线的电子信息化方式交换信息,缩短查询时间,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准许并督促各商业银行开发开放批量查询软件,由各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资金线索集中查询,提高协助执行效率。

  为了阻断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被执行人存有利益关系而怠于协助,防止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还可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后台集中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模式,通过电子政务网或电信专线,建立网上点对点的协助查控机制。

  齐奇也希望相关政策能够继续落实,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十八个部门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向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通知,对法院提供失信记录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

  记者也了解到,在法院未结的执行案件中,很多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其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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