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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代表共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人权·公正·和谐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王鹏摄

 

  代表名片:

  齐奇: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

  陈云龙: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

  汪惠芳: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农科所所长

  姚献平: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化工研究院院长

  阎寿根:全国人大代表、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王梅珍: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浙江日报北京3月8日电 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个重要看点。

  今天,湖州吴兴区碧浪湖社区居民王虹给记者来电:“听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不知道有哪些新内容,跟我们老百姓关系大吗?”为此,记者专门邀请我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解答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严禁刑讯逼供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沿海某省一公安局副局长,授意两名民警将涉嫌盗窃罪的戴某带进看守所“特讯”。当晚,戴某遭到“悬挂、脚踢、殴打”等刑讯逼供后,不治身亡。

  【条款对照】

  原文: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正案草案: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代表解读】

  齐奇代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增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符合我们的国情。保护人权,是我们国家特别需要的。事实上,警察刑讯逼供现象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尤其是面对惯犯时,就容易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但这样就有可能冤枉好人,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陈云龙代表: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侦查行为是否规范决定了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为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这次修改明确宣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以法律规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强烈诉求,适应了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王梅珍代表:如果执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戴上“有色眼镜”,是非常可怕的。眼下,一些错判案件不时被媒体曝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修正案草案做出新规定,能够从法律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切实避免刑讯逼供事件发生。

  关键词:防止“秘密拘捕”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广西4名律师被公安机关抓捕,但两名律师的家属时隔4天后才收到拘留通知书,而另外两名律师的家属在时隔一周后才知公安机关对他们监视居住,并未收到任何通知书。

  【条款对照】

  原文:第六十四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文:第七十一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代表解读】

  姚献平代表: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导致许多人对侦查机关不满意。修正案草案这样规定,是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不通知家属的几种情形,我们希望执法机关能从人性化的角度,尽可能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王梅珍代表:我注意到,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以及“通知所在单位”的内容,而且明确规定,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样的规定,更具操作性,能够有效防止执法机关打“擦边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汪惠芳代表:眼下,执法机关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社会反响较为强烈。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纠正和根除。

  关键词:严禁公权伤民

  【事件回放】

  深圳市民刘某因为涉嫌职务犯罪,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刘某被羁押期间,银行卡内近百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警方证实,是办案民警取走刘某卡内存款77万元,并收受其家属给予的15万元“活动费”。

  【条款对照】

  原文: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新增: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代表解读】

  齐奇代表: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执法规范性。同时,扩大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陈云龙代表: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介入,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扩大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应当重视听取律师意见。这些举措让律师“打官司更有信心”。

  姚献平代表: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因此得到加强。

  关键词:为民“撑腰”

  【事件回放】

  沈阳人陈某起诉孙某非法占有其丈夫生前所留的存款8854.15元及其所有的17200元对外货款。但经过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其丈夫生前经营企业未向工商部门注册,只判令孙某返还8854.15元。最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陈某讨回了属于自己的17200元。

  【条款对照】

  原文: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正案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代表解读】

  齐奇代表: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委托辩护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我们时常会在法庭上看到这样的情况:一边是公诉人,另一边没有辩护人,而被告人文化水平往往不高,造成控辩双方诉讼能力不对等,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许没有辩护人,99%的刑案仍然能实现公正判决。但只要发生一起冤错案,对当事人来说,都是极为不公平的。

  姚献平代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过程,也是提高执法机关办案透明度的过程。特别是新增对判处无期徒刑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更能体现尊重人权的思想,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冤错案件,树立公检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关爱未成年人

  【事件回放】

  未满18周岁的曾健(化名)驾摩托车追尾,一时冲动将对方砍伤,被警方取保候审。他从重庆老家来到广东,想踏踏实实找份工作,可因为有犯罪前科四处碰壁。不久后,他再度犯事,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刑两年。

  【条款对照】

  修正案草案新增: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代表解读】

  陈云龙代表: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面,修正案草案有两方面突破:一是设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互相呼应、相辅相成,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阎寿根代表: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在人生观、价值观上产生偏差而做错事,甚至犯罪。社会应当多一些宽容,不能让他们背负太重的包袱。我认为,未成年人的思想可塑性比较强,如果及时进行教育感化,应该能帮助他走回正途。否则,他们可能就此沉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其放下包袱,重新做人。同时,犯罪群体日益低龄化的现象,政府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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